減少資本

減少資本是公司因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為經營上的需要而依法減少公司資本總額的行為。資本為股份公司的信用基礎,原則上不得任意減少。但在公司情勢發生變更,出現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時,若不允許公司減少其資本,勢必影響公司、股東乃至債權人之利益。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可減少資本。減資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式。首先要召集股東會作出減資決議,並對章程作相應的變更;其次,要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對減資提出異議的,公司應對其債權進行清償或提供擔保;再次,有的國家(如美國)還規定,消除股份和股東放棄股份兩種情況之外的減資,需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減資指令;最後實施一系列的減資行為,並辦理減資登記手續。從減資情形看,公司減資可分為實質上的減資和形式上的減資,前者是在公司資本過剩時絕對地減少資本數額;後者是在公司虧損時將名義上的資本數額減至與公司積極財產額相一致。

具體減資方法有以下3種:(1)減少股份數額,即在每股金額不變的情況下減少股份總數。這包括消除股份和股份合併,前者為公司收回其發行股份並使之歸於消滅,後者為將公司股份數股合成一股。(2)減少股份金額,即在不減少股份總數的前提下減少每股代表的金額。這包括免除股東尚未繳納股份金額的一部或全部繳納義務;將每股核減的金額發還股東;為減除虧損,將減少的每股金額予以註銷。(3)既減少股份數,又減少每股金額。公司減資時,不得將其資本減至低於最低資本限額,否則公司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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