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深圳市對高新技術企業,和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註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進行認定和管理的方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對象高新技術企業
  • 條件:註冊一年以上
  • 認定程式:填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關於加強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號)的有關規定,為規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
自主智慧財產權是指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併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智慧財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
第三條根據本辦法認定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研發資助等深圳市有關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和措施,不能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四條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共同實施。
第二章認定條件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從事以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或者技術服務的企業,單純的從事商品銷售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一)電子信息及軟體;
(二)生物工程、醫藥及醫療器械;
(三)新材料
(四)光機電一體化及先進制造;
(五)環境保護;
(六)新能源和高效節能;
(七)航空航天;
(八)現代農業;
(九)地球、空間、海洋工程;
(十)核套用;
(十一)利用先進技術、工藝改造提升傳統產業;
(十二)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研發、技術諮詢、技術交易、工業設計等服務;
(十三)與上述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以及適合深圳經濟發展特點的其它高新技術及其產品。
第六條高新技術是指符合本認定條件第五條所規定領域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技術。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屬於《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符合以下條件的產品:
(一)符合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或者經地級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企業標準;
(二)經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質量合格;
(三)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七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註冊一年(一個會計年度)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智慧財產權歸屬明確,沒有智慧財產權爭議,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
1、發明或者植物新品種1件以上;
2、實用新型2件以上;
3、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或者軟體著作權或者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3件以上。
(三)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於5,000萬元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8%以上。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2%;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6%以上。
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產、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研製、生產條件及產品質量保證措施。
(七)企業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遞交的材料真實、可靠。
第三章申請和認定程式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每年進行三次集中申報和審批,申報時間為三月、六月、九月第一個工作日至第十個工作日。審批期限為45個工作日。
第九條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和認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網上填報《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市民中心辦文視窗初審通過後,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委託深圳市科技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提出認定意見。
(三)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對評審通過的企業進行會審,會審通過的企業名單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相關機構進行調查後給出相應結論。
(四)審批通過後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頒發《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四章申請材料
第十條申請認定為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驗原件)或者法人登記證複印件(驗原件)、法人機構代碼證複印件(驗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三)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本企業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並附國稅、地稅務部門審核蓋章的企業上繳所有稅款明細表,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須由市財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專項審計報告應當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比例、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比例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包括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明細、高新技術產品利稅明細、開發經費支出明細(包括研發用儀器購置明細、原材料購置、元器件購置、模具開發費、試驗測試費、研發人員工資及費用等)、研發人員名單及學歷證明等科目。
(四)智慧財產權方面有關證明、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五)屬於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或者入網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檔案的複印件;若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第十一條申報材料按照材料目錄順序訂裝成冊,向市民中心市科技信息局視窗遞交書面材料3套。
第五章複審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者複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申請複審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年審表》。
(三)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三個會計年度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第十四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達不到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處罰的。
(四)未按時上報年報表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年審表》的。
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對複審通過的企業按照第九條(三)項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在其《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加蓋有效期的印鑑,企業憑加蓋印鑑的證書和有關檔案到政府相應部門辦理優惠政策手續;對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六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智慧財產權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溫馨提示: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並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月10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門網上填報截止於前1個月的統計數據和財務快報,每年4月份向市科技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每年根據市科技主管部門的要求填報《高新技術產品統計調查表》和國家的有關報表。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工商登記的,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報市科技主管部門,由市科技主管部門視其變更情況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考核辦法》(深科信〔2007〕112號)和《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深科信(〔2007〕152號)同時廢止。原根據上述檔案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得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11年6月30日,屆時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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