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公示暫行辦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公示暫行辦法》在2006.06.15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公示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6.15
  • 實施時間:2006.07.01
經市政府四屆三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科學化、民主化決策機制,增強政府重大決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在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審議前,除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三條 重大事項的決策建議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處理決定的;
(三)市政府決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重大決策公示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全面的原則。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見,應當充分和完整。
第五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門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簽發;部門提出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六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可以在有關媒體上予以公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可以採用展示模型、圖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公示,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的主要內容;
(二)制定重大決策建議方案的具體說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據等;
(三)個人或者組織發表意見和建議的方式及起止時間;
(四)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和建議的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均可以通過公示規定的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對公示的市政府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承辦單位負責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認真研究,對於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一條 重大決策建議方案應連同公示情況一併提交市政府審議。
市政府決策會議審議重大決策草案時,應當充分考慮公示情況反映的各種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政府重大決策公示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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