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是一項由深圳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
  • 實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
  • 代市長:王榮
  • 頒布日期:二○○九年九月三日
政府令第207號,追究辦法,

政府令第207號

《深圳市行政決策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四屆一四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王榮
二○○九年九月三日

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決策活動的監督,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強化行政決策責任,防止和糾正行政決策失誤,懲處行政決策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各區政府及其所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市、區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及其領導集體成員和參與決策的有關人員(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決策責任追究(以下簡稱決策責任追究),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時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按照本辦法追究行政機關及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的活動。
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四條 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誰決策誰負責、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議事規則,防止決策失誤發生。
第六條 按政府要求負責承辦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應當提請政府審議的重大決策事項,未按規定提請審議擅自決定的;
(二)制定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時未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規定提供決策備選方案的;
(三)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
(四)未按決策事項涉及範圍,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的;
(五)涉及城市規劃、城市交通、生態環境、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係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或網際網路等媒體進行公示或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和市民意見的;
(六)涉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及資源利用、生態環境、產業發展、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設項目等涉及面廣、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開展銜接協調、公開諮詢以及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的;
(七)未依法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
(八)徵求意見分歧較大的重大決策事項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協調的;
(九)提請政府審議時,提供的重大決策事項有關材料不真實的;
(十)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承辦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條 負責辦理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審議會議的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認真審查行政機關報送的重大決策事項有關材料,或者對報送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未及時通知報送的行政機關補正或者退回報送的行政機關的;
(二)未按規定做好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會議組成人員和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未按規定形成和保存政府重大決策會議檔案的;
(三)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審議會議辦理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建立重大事項決策議事規則的;
(二)超越許可權決策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府決定、命令決策的;
(四)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的;
(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會議,未按規定達到半數以上領導集體成員到會或者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集體成員未到會又未在會前徵求其意見的;
(六)研究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做好會前協調等會前準備工作的;
(七)集體討論時,行政首長未聽取領導集體其他成員的意見決策的;
(八)未按規定做好重大事項決策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印發領導集體成員和有關部門,或者未按規定形成和保存重大事項決策會議檔案的;
(九)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沒有充足時間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集體成員處置後,未及時向行政首長或領導集體報告的;
(十)行政機關在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領導幹部有本辦法規定情形應當追究行政決策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規定以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領導幹部的責任。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外的人員有本辦法規定情形應當追究行政決策責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規定以及《深圳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責任人員在決策責任追究過程中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責任追究機關應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責任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抄送同級監察機關、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規定對決策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有關政府重大決策事項和本單位重大事項的範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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