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

《深圳市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共九章四十八條,自發布之日起5日後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
  • 實施區域:大鵬新區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出台背景,制定依據,主要內容,其他問題,

辦法全文

深圳市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貫徹《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市府令第288號,以下簡稱《決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16〕3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規範大鵬新區城市更新行為,明確部門職責許可權,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市府令第290號,以下簡稱《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府〔2012〕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城市更新其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大鵬新區範圍內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和綜合整治類舊工業區升級改造。
第二條深圳市大鵬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成立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新區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新區城市更新工作,對城市更新單元計畫、規劃、用地審批及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新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大鵬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新區領導小組由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新區管委會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成員單位包括新區城市更新、發展改革、財政、產業、社會建設、住房建設、城市管理、環保、水務、文物保護、醫療衛生、文體旅遊、教育、法制、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監察、建設工程管理、消防、規劃國土、交通等職能部門及辦事處。
第三條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局是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行使《決定》、《實施意見》規定的職權,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新區城市更新工作,擬定新區城市更新政策,組織編制全區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新區紀檢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城市更新工作廉政監管,制定廉政監管制度,依法依規對城市更新過程中失職瀆職的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開展調查處理。
新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根據本實施辦法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相關職責,依據單位職權負責對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承辦新區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並實施管理。
(一) 新區綜合辦公室負責對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二)新區政法辦公室負責協助處理新區城市更新涉及的信訪維穩事件。
(三)新區發展和財政局負責對城市更新涉及的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四)新區經濟服務局負責審查申報更新單元產業規劃(不含文體旅產業及其相關產業),明確產業類型、產業方向;負責對政府產業發展預留用房(不含文體旅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的類型、面積、空間位置等予以審核,並監督產權接收。
(五)新區文體旅遊局負責審查申報更新單元產業規劃(文體旅產業及其相關產業),明確產業類型、產業方向;負責對政府產業發展預留用房(文體旅產業及其相關產業)的類型、面積、空間位置等予以審核,並監督產權接收。
(六)新區生態保護和城市建設局行使《決定》、《實施意見》規定的相關職權;負責城市更新項目中涉及建設、環保等環節的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負責對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社區配套物業用房及政府產權的公共配套設施的類型、空間位置等予以審核,並進行產權接收。
(七)新區公共事業局負責對新區城市更新片區是否需要設立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社康服務中心等公共配套設施及設立規模和標準等提出意見建議,並對相關城市更新項目方案予以審核。
(八)新區城市管理和水務局負責城市更新項目中涉及水務等環節的審批、備案等相關工作。
(九)新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負責對更新單元範圍內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
(十)新區建築工務局負責城市更新項目中政府實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更新項目中由政府實施建設的代建項目的管理、監督等相關工作。
(十一)大鵬公安分局消防監督管理大隊負責協調對接市級消防部門開設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進度。
(十二)新區各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國有、集體資產參與城市更新決策程式進行指導和監督,履行相應的審查備案監督職責;負責協助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舊住宅區類城市更新項目組織開展現狀調研、意願徵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負責處理有關城市更新工作的投訴及信訪維穩工作。
(十三)市規劃國土委大鵬管理局負責協助、配合主管部門開展有關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十四)市交委大鵬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對接市級交通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條新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創新城市更新工作機制,最佳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動城市更新進程。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市發展改革、經貿信息、人居環境、交通運輸、公安(交管、消防)、水務、城管等相關部門的事項,由新區相關職能部門提請市級職能部門開闢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進度。
第五條新區管委會可以通過採用預選供應商的方式,引進專業機構和人員,設立技術諮詢服務機構庫和專家庫,為新區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決策諮詢、技術支持服務。
第六條新區城市更新項目依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容積率審查技術指引(試行)》及配套檔案規定,結合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片區和城市更新統籌片區,綜合考慮大鵬新區生態保護、城市發展、公共配套設施完善、產業升級等因素確定容積率。鼓勵新區城市更新項目在未納入我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的區域,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七條新區城市更新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其實施細則、《深圳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等保密規定,進行信息、檔案管理,主管部門定期將審批結果抄送市規劃國土委,將相關檔案報送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歸檔。
第八條申報主體及實施主體對其向主管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更新單元計畫審批
第九條申報主體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計畫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計畫申請書;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計畫申報表;
(三)申報主體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地塊現狀詳細信息一覽表、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圖、現狀權屬圖、建築物信息圖;
(五)更新意願證明材料;
(六)土地和建築物相關權屬材料;
(七)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地塊及周邊現狀測繪報告;
(八)涉及產業發展的項目,應提交產業規劃和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九)申報之日前3個月內現狀照片;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覆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初審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徵求新區相關部門意見,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職能向主管部門反饋書面意見及建議。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在徵求意見的同時,對更新意願達成情況進行不少於7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計畫申報主體承擔。公示材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城市更新單元更新意願公告、更新意願匯總表、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圖、股東大會決議。
公示地點和方式包括項目現場、項目所在辦事處、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新區政府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
主管部門應自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函復申報主體並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繼續開展下階段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反饋意見及更新意願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辦法》、《實施細則》等城市更新規定對更新單元計畫進行審查。主管部門審查認為不符合相關政策檔案要求的,書面答覆計畫申報主體並說明理由。
審查通過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新區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轄區辦事處、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新區政府網站以及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對計畫草案進行不少於10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計畫申報主體承擔。
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函復申報主體並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新區政府網站以及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上對計畫進行公告,同時函告申報主體,並報市規劃國土委備案。
計畫公告後,更新單元範圍內涉及非農建設用地指標的,主管部門應將擬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函告規劃國土部門。
第三章 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
第十三條申報主體在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前,應提供下列材料以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
(一)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申請表;
(二)申報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三)房地產權利證書,未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的,提供土地、建築物其他權屬來源證明檔案及相應測繪資質的測繪專業機構出具的建築物現狀測繪查丈報告;
(四)土地、建築物信息一覽表及相關圖示;
(五)涉及土地征(轉)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檔案、地籍產權管理系統等記載的基礎資料,結合申報主體提交的申請材料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範圍內土地面積、征(轉)地協定簽訂及補償情況、土地權屬情況及利用現狀、建築物合法建築面積及用途、現狀建築面積等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並形成核查意見。
第十五條城市更新單元涉及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的,依照《大鵬新區城市化轉地非農建設用地調整暫行辦法》(深鵬管規〔2016〕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城市更新單元涉及歷史用地處置的,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暫行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16〕38號,以下簡稱《暫行措施》)等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更新單元涉及舊屋村範圍認定的,參照《深圳市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及坪山新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舊屋村範圍認定辦法(試行)》(深規土〔2010〕439號)的規定執行。城市更新單元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操作規程參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及歷史用地處置操作規程(試行)》(深規土〔2013〕295號)的規定執行。
市、區相關主管部門對上述事項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更新單元規劃審批
第十六條申報主體申請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審批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申報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復函,更新單元涉及舊屋村、歷史用地處置、非農建設用地調整的,提交舊屋村認定復函、歷史用地處置方案、非農建設用地調整初步意見;
(四)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成果;
(五)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城市更新單元範圍以及周邊市政和公共設施承載研究報告;
(六)涉及文物保護的城市更新單元,應提交文物保護部門關於文物保護的意見;
(七)涉及產業發展的城市更新單元,應提交產業專項規劃和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內容和深度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書面答覆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初審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徵求新區相關部門意見,各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依據職能向主管部門反饋書面意見及建議。主管部門審查後,出具修改意見並函復申報主體。
第十八條申報主體完成規劃修改後報主管部門審查,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報新區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項目所在辦事處、主管部門辦公場所及新區政府網站上對規劃草案進行不少於30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規劃申報主體承擔。
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函復申報主體並說明理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更新單元規劃符合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的,由主管部門在新區政府網站上對規劃內容進行公告並函復申報主體,並抄送市規劃國土委備案,同時依照規定程式將更新單元規劃納入“一張圖”綜合管理系統;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更新單元規劃涉及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或者對法定圖則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建築與環境藝術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後由主管部門在新區政府網站上對規划進行公告並函復申報主體,並抄送市規劃國土委備案,同時依照規定程式將更新單元規劃納入“一張圖”綜合管理系統。
第五章 實施主體確認與用地手續審批
第十九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經批准後,主管部門應組織制定更新單元實施方案,並組織、協調實施方案的落實。實施方案應報送市規劃國土委備案。
第二十條按照批准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項目拆除範圍內的所有權利主體將房地產的相關權益轉移到同一主體後,形成的單一主體可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
拆除範圍記憶體在權屬不清晰的土地和建築物的,實施主體申請人應先向轄區辦事處申請土地、建築物權屬認定,由辦事處就土地、建築物權屬認定及單一主體形成情況出具意見。
第二十一條單一主體向主管部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項目拆除範圍內土地和建築物測繪報告、權屬證明及抵押、查封情況的核查檔案;
(四)申請人形成或者作為單一主體的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
存在申請資料不全、權屬不清或權利受限制等情形的,主管部門應當做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符合實施主體確認條件的,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現場、項目所在辦事處、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新區政府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就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建築物權屬情況及單一主體形成情況進行不少於7個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主管部門應自公示結束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
公示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應函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主管部門應自公示期滿或異議處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實施主體資格,在明確監管協定全部條款後,向申請人核發實施主體確認檔案並抄送市規劃國土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大鵬局以及新區生態城建局、城管水務局、安監局、項目屬地辦事處等部門。
實施主體資格確認後,主管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定。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的項目實施監管協定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主管部門對項目內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回遷房屋等實施監管,實施主體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要求應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義務。
(二)實施主體應當完成搬遷,並按照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履行貨幣補償、提供回遷房屋和過渡安置等義務。
(三)更新單元內項目實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四)實施主體應提供專項監管保證資金的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應為不可撤銷、無條件的見索即付保函,保證改造範圍內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及回遷房屋如期建設實施。監管資金金額為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回遷房屋等的建設成本,具體金額以評估報告為準。
(五)涉及產業項目的,應符合產業規劃要求。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新區生態城建局負責監管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範圍內建築物拆除工作。實施主體對城市更新單元拆除範圍內建築物進行拆除前,應當制定拆除工作方案並向新區生態城建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及屬地辦事處報備。未經備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建築物的,由上述部門依法處理。
建築物拆除工作應符合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生態文明建設等相關政策要求;實施主體在拆除前編制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並向新區生態城建局備案,引入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在項目現場實施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拆除完畢後實施主體向主管部門申請建築物拆除確認,並向市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證註銷。
第二十六條實施主體完成房地產證註銷後,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審批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土地權屬證明檔案;
(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檔案;
(四)實施主體確認檔案及項目實施監管協定;
(五)更新單元實施方案;
(六)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後報新區領導小組審批。
符合條件的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用地方案圖》,審批結果抄送市規劃國土委;不符合條件的函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實施主體應自取得《建設用地方案圖》5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貢獻用地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實施主體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實施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三)發改部門的立項批文;
(四)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
(五)建設項目涉及文物保護、民航、機場、林業等部門的,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六)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或者在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範圍內進行建設並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質災害隱患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主體還應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七)規劃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
(八)用地方案圖;
(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檔案;
(十)實施主體確認檔案及項目實施監管協定;
(十一)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同意的,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審批結果抄送市規劃國土委。審批不同意的,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不予許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九條實施主體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主管部門申請地價測算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簽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土地權屬證明檔案;
(四)征、收、轉地補償協定;
(五)建設用地方案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貢獻用地移交確認表;
(七)規劃批覆及實施主體確認檔案、項目實施監管協定及經備案的實施方案;
(八)按規定應當取得城管、環保、水務、農業漁業等相關部門批准檔案,或者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提供相關批准檔案或評估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地價測算,出具地價繳款通知單。實施主體按規定繳納相應款項後,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與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三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出讓地塊的開發建設及管理要求;
(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和項目實施監管協定的要求,用於補償安置的房產不得申請預售;
(四)涉及產業項目的,應符合產業規劃要求,並列明產業發展方向和定位;
(五)更新單元規劃批覆及項目實施監管協定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城市更新項目地價徵收標準按照《辦法》、《實施細則》、《暫行措施》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與施工許可
第三十三條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申請附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及補充協定;
(五)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意見;屬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還需提交超限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批意見;
(六)環保、人防、文物保護、水務、軌道等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七)政府投資項目需提供發改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及概算批覆;
(八)經批准的建築物名稱;
(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備註的屬文物保護、口岸、國家安全控制、軌道交通安全保護、機場淨空保護、微波通道、氣象探測等區域的項目需取得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的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涉及公共配套移交的項目,需取得移交單位對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
(十)具有施工圖審查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查合格書;
(十一)建築總平面圖、包含海綿城市、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設計專篇的建築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如涉及核增建築,應提供核增建築專篇;
(十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備註需開展資質災害治理的項目,提交設計檔案還應包括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圖紙;
(十三) 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同意的,將批准的總平面圖及核增平面圖予以公布,並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審批結果抄送市規劃國土委。審批不同意的,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不予許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四條實施主體向新區生態城建局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二)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承諾書;
(三)身份證明材料;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其他房地產權屬證明檔案;
(五)規劃許可證明檔案: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樁基礎工程可提供建設工程樁基礎報建證明書;
3.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土石方、基坑支護、邊坡支護工程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施工契約及工程監理契約;
(七)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造師(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八)施工圖審查合格檔案;
(九) 項目立項檔案或財政部門關於建設資金安排的批文;
(十) 社會投資項目需提供發改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十一)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或《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方式告知單》;
(十二)參保登記證明、工程造價和監理酬金審核檔案;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新區生態城建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同意的,向實施主體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不同意的,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告知不予許可的主要理由和依據。
第三十六條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消防審批的,屬於新區消防部門受理範圍內的,由新區消防部門在業務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事項;屬於市消防部門受理範圍內的項目,由新區消防部門協調市消防部門加速完成審批事項。
第三十七條為貫徹執行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國家技術經濟政策,推行可持續發展,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鼓勵實施主體在城市更新項目中套用立體綠化、屋頂花園等綠色節能技術。
第三十八條實施主體具備開工條件,應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要求進行開發建設,主管部門定期跟蹤並將情況反饋新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新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依法巡查,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七章 規劃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實施主體向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材料;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改造監管協定;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及補充協定;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經主管部門核准的施工圖紙及核准檔案;
(七)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和竣工測繪報告、竣工測量和竣工測繪圖紙及電子檔案;
(八)按照相關約定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設施的,需提交移交協定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驗收結果告知新區生態城建局、城管水務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屬地辦事處,後續由上述部門依據單位職能跟進監管。
第四十條實施主體向新區生態城建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築工程
1.深圳市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身份證明材料;
3.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5.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電梯驗收合格檔案;
6.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檔案;
7.住建部門出具的民用建築節能驗收合格檔案;
8.規劃驗收合格檔案和環保驗收合格檔案;
9.如發改部門對該工程進行了節能審查,則實施主體需提供由發改部門出具的對工程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驗收意見;
10.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檔案。
(二)市政公用工程
1.深圳市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身份證明材料;
3.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5.規劃驗收合格檔案;
6.環保驗收合格檔案,申請備案的工程不包含環保內容的,申報單位須在備案表中註明;
7.消防監管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檔案,申請備案的工程不包含消防驗收的,申請單位須在備案表中註明;
8.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出具的電梯驗收合格檔案,申請備案的工程不涉及電梯的,申請單位須在備案表中註明;
9.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10.如發改部門對該工程進行了節能審查,則實施主體需提供由發改部門出具的對工程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驗收意見;
11.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區生態城建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
第八章 項目監管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應將項目搬遷補償安置方案及項目實施監管協定的履行情況報房地產預售審批部門,並明確用於補償安置的房屋不得納入預售方案申請預售。
第四十二條更新項目涉及產業空間的,由新區經濟服務局對其產業規劃落地進行引導、協調與監督,保證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產業導向落實到位。
更新項目涉及創新型產業用房的,由新區經濟服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創新型產業用房的配建、移交進行監管。
更新項目涉及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由新區生態城建局會同相關部門對社區配套等公共服務管理用房的配建、移交進行監管。
第四十三條實施主體在實施城市更新的過程中存在違建行為的,由新區生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局依法查處並通知新區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更新計畫進行清理,對於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可按程式調出計畫:
(一)自城市更新計畫公告之日起1年內,未完成土地及建築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批的。
(二)自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准之日起2年內,項目首期未確認實施主體的。
(三)自實施主體確認之日起1年內,未辦理用地出讓手續的。
更新單元計畫的調出,由主管部門提請新區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現場、項目所在辦事處、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新區政府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對調出計畫項目進行不少於7個自然日的公示,徵求申報主體和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示有異議的,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主管部門在項目現場、項目所在辦事處、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新區政府網站、深圳特區報或深圳商報對計畫調出進行公告並報市規劃國土委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城市更新中功能改變類、複合更新類及其他本實施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城市更新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限完成審核事項。需公示和專家評審、論證的,公示、公示意見處理、專家評審、論證時間不計入辦文時限;需上報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上報審批時間不計入辦文時限。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5日後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大鵬新區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生效前已經申請、申報的城市更新項目,在本實施辦法生效後可按本實施辦法繼續執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的決定》(深圳市政府令第279號)發布,市政府決定在羅湖區開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試點。2016年7月29日召開的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明確在全市推廣羅湖區城市更新改革試點模式,將規劃國土、住建等城市更新有關職權調整至各區政府,對於涉及調整的行政職權事項,按程式授權區政府或委託區級部門行使。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市府令第288號)正式發布,明確由市規劃國土委行使的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行政確認、行政服務、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職權,除地名許可、測繪查丈、房地產預售、房地產權登記、檔案管理事項外,調整至各區行使。
為規範大鵬新區城市更新行為,明確部門職責許可權,提高審批速度,推動轄區城市更新加快實施,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市府令第288號)、《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暫行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16〕38號),起草了《深圳市大鵬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制定依據

(一)《辦法》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
1.2016年12月29日印發的《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暫行措施的通知》(深府辦〔2016〕38號)
2.2016年10月20日印發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深府辦〔2016〕32號);
3.2009年12月1日發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及2012年1月21日發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深府〔2012〕1號);
4.《深圳市規劃國土和資源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深規土〔2011〕661號)。
(二)《辦法》參考了《深圳市福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福府規〔2016〕1號),《深圳市羅湖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羅府〔2015〕30號),並借鑑了龍華區等其他兄弟區的相關經驗和做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九章48條,主要內容包括:一般規定,更新單元計畫審批,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更新單元規劃審批,實施主體確認與用地手續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與施工許可,規劃和竣工驗收,項目監管,附則。其中,第一章“一般規定”,明確了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機構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並對辦事處職責進行了明確;第二章“更新單元計畫審批”,明確了更新單元計畫審批程式和新區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辦理時限;第三章“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明確了土地建築物信息核查的辦理程式和時限;第四章“更新單元規劃審批”,明確了更新單元規劃審批程式和新區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辦理時限;第五章“實施主體確認與用地手續審批”、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與施工許可”、第七章“規劃和竣工驗收”,分別明確了上述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式和審批時限;第八章“項目監管”,明確了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的監管責任,並對項目實施主體進行約束,明確了更新單元計畫退出機制;第九章“附則”,明確了《辦法》試行的有效期。

其他問題

(一)《辦法》明確新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由新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任組長,新區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責領導全區城市更新工作,對城市更新單元計畫、規劃、用地審批及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二)《辦法》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明確應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參照《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深規土〔2011〕661號),並結合我區實際情況進行了補充調整。
(三)《辦法》第八章“項目監管”明確了更新單元計畫的調出機制,以解決長期以來城市更新項目監管缺乏切實有效的“抓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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