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關於實施《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關於實施《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
  • 發布日期:2007-12-29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
【發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2007-12-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79號
關於實施《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

《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將《2008年關稅實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進口關稅調整
(一)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關稅減讓義務,對進口關稅作如下調整:
1.降低“進口稅則”中聚乙烯等45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見附屬檔案1),其餘稅目的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2.對9個非全稅目信息技術產品繼續實行海關核查管理,稅目稅率不變(其中無線電話電報裝置的天線按新增稅目85177070執行);
3.對小麥等8類45個稅目的商品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的配額稅率執行1%的稅率。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實行5%-40%滑準稅,對滑準稅率低於5%的進口棉花按0.57元/公斤從量稅計征。其他商品的稅率維持不變(見附屬檔案2);
4.對感光材料等55種商品繼續實行從量稅、複合稅。
(二)對乳品加工機器等部分進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屬檔案3)。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1.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寮國的部分商品繼續實行“亞太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其中部分稅率進一步下調(見附屬檔案4[1]);
2.對原產於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寮國和高棉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協定稅率;
3.對原產於智利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協定稅率,其中部分稅目的稅率進一步下調(見附屬檔案4[2]);
4.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貿區“早期收穫”和“全面降稅”協定稅率,其中部分稅目的稅率進一步下調(見附屬檔案4[3]);
5.對原產於中國香港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准的產品繼續實施零關稅,其中新近完成的原產地標準核准的產品有16項(見附屬檔案4[4]);
6.對原產於中國澳門的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准的產品繼續實施零關稅;
上述協定中涉及2008年稅則稅目調整的,以公告中稅則稅目為準。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實施特惠稅率:
1.在“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框架下,繼續對原產於寮國、高棉和緬甸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
2.在“亞太貿易協定”框架下,繼續對原產於寮國和孟加拉的部分產品實施特惠稅率;
3.對原產於貝寧共和國等30個非洲最不已開發國家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特惠稅率,其中擴大了安哥拉共和國對華出口零關稅商品範圍,給予安哥拉共和國第二批零關稅待遇的商品清單見附屬檔案5;
4.對原產於葉門共和國等5個最不已開發國家的部分商品繼續實施特惠稅率;
上述實施特惠稅率的稅目涉及2008年稅則稅目調整的,以公告中稅則稅目為準。
(五)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
(二)對鋼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實行暫定稅率(見附屬檔案6),其中,對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尿素、磷酸銨徵收季節性暫定稅率,稅率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74號執行。
三、稅則稅目調整
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屬檔案7),調整後,2008年版稅則稅目總計7758個。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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