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79號

一、自2008年11月7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稅則號列:29310000,38249099),除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適用徵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徵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具體內容,公告信息,

具體內容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屬檔案1。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稅則號列29310000、38249099項下“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時,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本公告附屬檔案1中產品描述所稱的D3、D4、D5、D6中的任何一種化合物,應填報29310000.01;如果屬於由D3、D4、D5、D6之中任何兩種、三種或四種組成的混合物(本公告附屬檔案1中的簡稱為:水解物或水解料、DMC),應填報38249099.04。
二、凡申報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原產地為泰國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對於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泰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其他泰國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
三、對於能提供原產地證明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地為日本、美國、英國或者德國的,或者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但有證據證明進口貨物原產地為日本、美國、英國或者德國的,均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3號公告等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四、對於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而有證據證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不是韓國和泰國,但沒有證據證明貨物原產地不是日本、美國、英國或者德國的,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3號公告等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對於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而有證據證明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美國、英國、德國的,但沒有證據證明貨物原產地不是韓國和泰國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
對於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也沒有證據證明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美國、英國、德國、韓國和泰國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
五、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如何徵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
六、對於所徵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七、在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進口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徵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時,有關進口經營單位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稅委會、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研究作出裁定。

公告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以下簡稱稅委會)決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徵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布了2006年第3號公告。2008年5月18日,根據國內產業申請,調查機關決定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進行反傾銷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反傾銷調查初步結果,海關自2008年11月7日起對原產於韓國和泰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矽氧烷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現將執行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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