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並為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7號公告

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和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結果,商務部決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並為此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7號公告(詳見附屬檔案1)。現將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9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稅則號列:29141200),除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適用徵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徵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屬檔案1。
二、凡申報進口甲乙酮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日本的,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於申報進口甲乙酮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日本、台灣地區或新加坡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對於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日本,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屬檔案2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徵收比率徵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如何徵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
四、對於所徵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五、在對原產於日本、台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應對其徵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時,有關單位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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