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審查程式規定

2010年1月25日,國家海洋局以國海環字〔2010〕44號印發《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審查程式規定》。該《規定》分適用範圍、工作依據、申報審批原則、工作機構、計畫項目的申報程式、計畫項目的審查程式、計畫項目的調整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審查程式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海洋局
  • 文號:國海環字〔2010〕4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1月25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審查程式規定》的通知
國海環字〔2010〕44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海洋廳(局)、海洋標委會成員單位,國家海洋局所屬有關單位,局機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工作,提高審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提升海洋標準的質量和有效性,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我局組織制定了《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審查程式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海洋局
2010年1月25日

規定

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立項審查程式規定
為加強海洋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立項審查工作,提高海洋標準立項質量,保障海洋標準的科學性、協調性和適用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海洋局所屬有關單位、沿海地方海洋機構、其他海洋組織和機構申報的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的立項審查工作。
二、工作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
(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海洋開發、保護與管理政策;
(三)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科技發展規劃、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海洋事業發展規劃,國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海洋發展計畫;
(四)海洋標準體系表,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範和標準。
三、申報審批原則
(一)海洋標準計畫立項遵循統一管理、鼓勵創新、面向市場、國際接軌的原則,在預研並技術比較成熟的基礎上提出。標準項目的預研可根據《國家標準化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和《科技計畫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研究與套用的實施細則》申請國家經費支持。
(二)制定、修訂海洋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與相關標準協調配套;
2.有利於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3.有利於推廣海洋科技成果、推動科技進步,技術上先進、可行,經濟上合理;
4.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促進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海洋標準計畫項目採取年度計畫與增補計畫相結合的方式。年度計畫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申報,第二季度審批下達,增補計畫則根據職能工作需要和緊迫程度適時申報和審批。年度計畫與增補計畫的申報和審批程式相同。
屬於國家重點項目、職能工作急需、技術上相對成熟、經費有保障的項目將優先立項。
四、工作機構
根據《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洋標委會”)作為全國性海洋標準審查工作的技術組織,主要任務是負責海洋標準計畫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或建議報國家海洋局。日常工作由秘書處(掛靠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負責。各有關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標委會”)根據全國海洋標委會的安排,承擔相關海洋標準計畫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
五、計畫項目的申報程式
(一)國家海洋局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總體要求和海洋工作實際,每年第一季度將當年申報海洋標準計畫項目的具體要求通知有關海洋組織、機構和局機關各業務部門。
(二)國家海洋局機關各業務部門可根據通知要求,將符合標準立項條件和自身業務工作需要,列入本部門業務計畫並落實經費的標準項目,確定負責起草單位,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報申請材料,局機關業務部門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蓋公章。
海洋組織和機構也可根據立項通知要求,向國家海洋局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提出標準項目申請,經相關業務部門同意列入計畫並落實經費,分管負責人在申報書上籤署意見蓋公章。
與國家海洋局機關相關業務部門無對應關係的海洋組織和機構,也可根據立項通知要求,落實標準制修訂經費,將項目申報材料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署意見蓋公章後,直接向國家海洋局申報。
(三)立項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國家標準項目需填報《國家海洋局標準項目申報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和標準草案。
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分為推薦性和強制性兩種式樣,請申報單位從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網站的“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系統”下載“項目計畫模版”,解壓縮後得到Word格式式樣。
2.申請行業標準項目只需報送《國家海洋局標準項目申報書》和標準草案。
(四)以上申報材料各一式三份,由負責起草單位按申報通知要求的時間報國家海洋局一份,抄送全國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洋標委會”)秘書處兩份,同時將電子版傳送到秘書處信箱。
與國家海洋局機關有對口業務關係而未經相關業務部門簽署意見的申報材料,海洋標委會秘書處不予受理。
六、計畫項目的審查程式
海洋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計畫項目的立項審查分為初審、徵求意見和審核批准三個階段。
(一)初審階段:
1.海洋標委會秘書處自收到海洋標準制修訂項目年度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少量增補項目5個工作日),完成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查。如需修改完善,可用電子郵件通知項目申報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補充,提交海洋標委會秘書處一式兩份(少量修改的可只提交替換頁和電子版)。在規定時間內未完善補報並說明原因的,視為自動放棄。
2.形式審查內容:
(1)申報材料是否手續完備、內容完整,滿足標準申報通知和以上申報原則的要求;
(2)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制修訂原則,與現行標準和正在制修訂標準的協調一致程度,有否重複和矛盾交叉;
(3)項目是否滿足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海洋開發、保護與管理政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海洋事業發展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和其他海洋發展計畫。
3.海洋標委會對手續完備、內容齊全的標準項目申報書、建議書和標準草案,按照《海洋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委員和有關專家,以會議或發函形式進行技術審查。
4.技術審查內容:
(1)項目的背景與目的、意義;
(2)國內外情況簡要說明;
(3)標準套用範圍和主要技術要求;
(4)標準技術內容的成熟度;
(5)預期達到的水平和社會經濟效益;
(6)標準的需求程度,標準實施的預期使用量、範圍和頻率;
(7)標準的級別和性質等。
5.秘書處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審查意見的匯總分析,將標準計畫項目審查情況報告、標準項目申報書、建議書和標準草案等材料報海洋標委會,由秘書處掛靠單位的副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在項目申報書上籤署審查意見,報國家海洋局。
(二)徵求意見階段:
1.海洋標委會審查後上報的申報材料,由國家海洋局環保司負責統一歸口辦理。環保司收到海洋標委會上報的申報材料後,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匯總審查,並經局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會簽後報局領導。
對有爭議的標準計畫項目,組織相關業務部門進行協調後簽署意見。協調一致的報局領導。
2.經國家海洋局同意的海洋項目,屬於國家標準計畫項目的,由國家海洋局報經國家標準委向社會徵求意見後審批立項;屬於行業標準計畫項目的,在國家海洋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一般為一個月。
(三) 審批階段:
1.行業標準計畫項目公示期滿後,由國家海洋局環保司根據反饋意見研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報國家海洋局批准立項。
2.經批准的海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項目,由國家海洋局向負責起草單位印發海洋標準制修訂任務通知,抄送海洋標委會秘書處和局屬相關業務部門。
七、計畫項目的調整
經批准的海洋標準計畫項目一般不作調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國家標準計畫項目的調整,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國家標準計畫項目調整申請表”(請從國家標準委網站的“法律法規”欄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中下載)。經海洋標委會審查後,報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由國家標準委批准。
(二)行業標準計畫項目的調整,由負責起草單位填寫“海洋行業標準計畫項目調整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經海洋標委會審查後,報國家海洋局批准。
(三)當調整標準計畫項目的申請未被批准時,必須依照原定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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