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農業部、國家海洋局下放省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強化漁船管控執法協作,加強漁船進出港管理,提升海洋與漁業涉外事業的協調和處理能力。
2.加強海域海島使用、海洋工程環境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事中事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海洋與漁業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的責任;綜合協調海洋事務,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核算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三)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海島生態保護的責任;實施海域和海島區劃規劃制度、權屬管理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省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和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等;負責監督管理海域和無居民海島的使用;負責海域行政界線、大陸海岸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海域和海島的動態監視監測工作。
(四)承擔保護海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責任;組織擬訂海洋環境保護和整治規劃,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組織、管理全省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海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態環境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保護區;組織實施重大海洋生態修復工程。
(五)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負責漁業養殖、增殖、捕撈和苗種管理工作;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市場體系和漁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六)承擔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和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負責應對海洋與漁業領域氣候變化工作;監督管理漁業安全生產。
(七)承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發布有關水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指導水產品質量體系建設;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
(八)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擬訂並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指導海洋與漁業系統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漁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和建設工作。
(九)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監督執行有關國際海洋與漁業公約、條約、協定,監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學調查研究活動,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涉外事件;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承擔省加強海上涉外漁業綜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海洋監察執法和漁業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全省漁港水域交通安全、漁業航標管理和漁業港口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漁業船舶監督管理、漁業海事調查處理、漁業船舶及其船用產品檢驗工作;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執法工作和執法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廳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及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負責海洋與漁業重大問題的調研工作;牽頭組織海洋與漁業領域的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制定;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牽頭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海洋與漁業執法人員培訓及執法證件核發工作。
(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參與擬訂海洋與漁業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與漁業項目的立項審核、申報及項目管理工作;組織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管理預算執行;負責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統計、核算工作;組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五)應急與安全管理處。
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組織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災害應急預案,指導監測、評估海洋與漁業災情和防災減災工作;組織編制海洋災害和海平面公報,組織協調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參與擬訂全省海洋與漁業科技發展、對外合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海洋基礎與綜合調查;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領域的節能減排、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指導開展漁民科技培訓;負責海洋與漁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外事等工作。
(七)海域與海島管理處(掛海洋利用處牌子)。
負責海域、海島綜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無居民海島的使用管理政策、相關制度和技術規範;編制實施全省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和海岸線保護規劃等,指導市縣海域、海島的相關區劃規劃的編制;負責監督管理海域、無居民海島的使用許可、變更、轉讓、驗收和有償使用;組織實施海域行政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大陸海岸線修測管理工作;負責海域、海島統計工作;擬訂海島對外開放和保護名錄;負責綜合協調海洋事務和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
(八)環境保護處。
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與評價;組織並核准海洋工程、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承擔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排污費收繳、海洋傾廢等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生態損害賠(補)償工作;實施近岸海域水質狀況考核;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九)漁業處。
編制全省漁業養殖、增殖、苗種生產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捕撈生產,參與擬訂漁業產業化和漁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水產種質資源管理,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指導養殖證和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組織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市場與質量監管處。
參與擬訂促進水產品加工業發展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對外經貿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水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處置;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品品牌培育有關工作。
(十一)涉外漁業綜合管理處。
負責海外(遠洋)漁業開發與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遠洋漁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涉外漁船綜合管控,監督執行漁業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協定;協調處理海洋與漁業涉外事件;承擔省加強海上涉外漁業綜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辦國家海上涉外漁業綜合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海洋與漁業廳機關行政編制73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不動產登記管理。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受理並審核省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申請等;協同省國土資源廳指導市、縣(市、區)實施海域使用權登記造冊等工作;負責指導經縣級以上政府依法規劃或確定用於水產養殖業的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協同調處權屬糾紛等。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二)關於船舶安全監管。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漁船安全監管。省國防科工辦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省體育局負責參加比賽的體育運動船艇安全監管。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及這一水域內經批准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管;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牽頭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三)關於水域安全監管。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漁港水域安全監管。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牽頭建立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四)關於食用水產品安全監管。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關於野生動物管理。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全省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產種質資源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省林業廳負責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六)關於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等農業投入品監管。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水產養殖中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漁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省畜牧獸醫局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
(七)關於保護和合理開發鹽資源。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海域使用審批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核發採礦許可證。省工商局負責辦理營業執照。省鹽務局負責鹽資源開發審批,核發製鹽許可證。
(八)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1.海洋與漁業部門管理海岸線以下海域和海岸線以上與潮間帶相連的用於養殖的荒灘。
2.受省海洋與漁業廳委託,山東省海洋與漁業監督監察總隊(中國海監山東省總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漁業船舶檢驗局)承擔漁政、漁港、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和海洋監察、漁業船舶監督檢驗職責。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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