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損理算師

海損理算是一門特殊的業務。從事此項業務的人被稱為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在中國,目前專業從事海損理算業務人數並不是很多。海損理算師又被稱為海事理賠顧問。他們的主要業務是向船東和船舶保險人提供有償的服務。他們在海上運輸中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時向船東及其他有關方提供處理意見,並在事後協助理賠,以使他們的損失可以最大限度地獲得公平的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損理算師
  • 外文名:AVERAGE ADJUSTER
  • 區別:理賠人員有著本質的區別
  • 往往:在索賠與被索賠雙方以外的
  • 委託方:是經船舶保險人認可的
  • 作用: 進行共同海損的理算
海損理算師與其他理賠人員的區別,共同海損案件,單獨海損及其它海事索賠案件,理算師同其他理賠人員的關係,利益的角度,保險利益的分散,經營上的原因,理算師的專業知識,海損理算師的工作,早期事故處理,收集材料編制索賠報告,最終結算,海損理算師的作用,

海損理算師與其他理賠人員的區別

同樣是從事海事理賠工作,但由於所處的地位不同,海損理算師與保險公司和船公司內部的理賠人員有著本質的區別。這當然不是僱傭關係上的區別。海損理算師往往是在索賠與被索賠雙方以外的,介於他們之間的。特別是在共同海損案件中,海損理算師是代表共同利益方的。即使是在單獨海損理算中,雖然委託方往往是經船舶保險人認可的,但理算師仍然是以公證人的身份出現的。

共同海損案件

正如上面所講的,在共同海損案件中,海損理算師是代表船舶及其他利益方的共同利益的。在我國的現時情況中,往往產生誤解,認為海損理算師是代表船東的。這主要是由於理算師通常都是由船東委託。而實質上船東是代表共同利益的各方,根據運輸契約的規定委託理算師進行共同海損理算的。理算師的費用通常是由船東支付,但共同海損案件的理算費是由分攤共同海損的各關係方分攤的。作為一名海損理算師,在共損案件上他不會說是為某一方而工作。他是作為索、賠以外第三方,按照運輸契約規定的理算規則或有關的法律進行理算。
這裡應明確一點的是,海損理算師的工作只是通過他們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以及對有關的理算規則和法律的熟知而對各種損失和費用的劃分。他們的劃分或報告並不能代表法律。海損理算報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索賠的一方可以以理算報告為表面依據要求索賠,但不可以據此要求法院執行。

單獨海損及其它海事索賠案件

在單獨海損案件中,海損理算師往往是受被保險人的委託就向保險人的索賠給予意見。對他們的委託可以是保險人同意的,也可以是保險人不同意的。如果保險人不同意委請理算師進行單獨海損的理算,那保險人也不會支付理算師的費用。而理算的結果也只是為了方便船東索賠,並不能約束保險人。當然,保險人也會自己委請理算師。在我國,被保險人委請海損理算師協助單獨海損的索賠事宜須經過保險人同意。這在人保公司的保險條款中是寫得很清楚的。在單獨海損索賠中,雖然理算師是受一方委託,但他工作的出發點還是為了索、賠雙方的共同利益及公正而行的。
在其它非海損的案件中,海損理算師也經常會介入。這時,他們往往受船東或保險人的委託,利用他們的經驗而代船東或保險人起草一些向第三方索賠的報告,或給予意見。以使船東或保險人等可以順利和儘快地完成索賠。

理算師同其他理賠人員的關係

說到這裡,有人就會提出,上面所說的海損理算師的工作,保險公司及船公司內部的理賠人員大多都可以做到。事實也是這樣。目前除共同海損由海損理算師理算完成已經被接受外,其它索賠都是很隨便的。可以由保險公司直接同船公司協商,也可以由保險公司直接委請理算師來編制理算書,又可以由船東直接委請理算師,等等這些都可根據不同國家或不同公司的習慣而決定。象在英國或香港,理算師是在事故一發生就已介入,無論是共同海損還是單獨海損的案件。而在中國,單獨海損索賠大多都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直接商議完成的。
但是,從國際市場的發展趨勢上看,筆者認為越來越多的人會接受使用海損理算師進行單獨海損理算等來協助索賠。尤其是在中國,隨著保險市場的開放,共保的出現,較小船公司內部的運作,以及競爭的日趨激烈,就象下面所提到的,理算師會在這其中起到不可忽略的作用。

利益的角度

我們有時不得不承認,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他們就一個案件的索賠會有不同的態度。雖有公正的基礎存在,但雙方都會首先考慮自己一方的最大利益。由於任何一個條款要做到十全十美都不容易,索、賠雙方在就條款而爭論時都會向有利於自己的方面解釋,這樣就會使索賠的時間加長。而海損理算師由於處於雙方的利益之間,加上他們的實務經驗,往往會以一第三者的身份較快地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保險利益的分散

當今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保險是由幾個保險人共保或保險公司分保或再分保。在這種情況下,理算師的報告會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經營上的原因

由於經濟發展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和船公司內部減少了從事理賠的專門人員。就船公司而言,她的目的是營運中的盈利,投入過多的人員在理賠方面本身就意味者經營中的缺陷。應該說,經營越好的公司,理賠人員的相對比例就越少。而小公司就更要考慮是否有必要或能力設立一定數量的專職理賠人員。一旦有事故出現,船公司也希望儘快解決索賠以留出時間在盈利的工作上面。理算師作為專業的理賠人員正解決了這一問題。
同樣,在保險公司中,保險公司的主要收入之一是保費,良好的服務是保費收入的保障之一。在共保和分保情況下,由良好聲譽的理算師編制的理算書可以成為良好的依據,使索賠儘快達成。從而提高了服務質量。同時,理算師作為索、賠雙方的緩衝往往會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從經營上總的來講,理賠在一個公司中不屬於創利部門,個別公司內由此而產生的不利分配製度也造成了從業人員的不良情緒。

理算師的專業知識

海損理算師是專門從事海上運輸中的理賠工作,長時間的工作使他們積累了大量、多方面的處理案件經驗,同船公司或保險公司中理賠人員相比,他們應可視為較全面的專業人員。

海損理算師的工作

海損理算師的稱呼似乎有些專業化,並多少帶有有些神秘感。其實他就是一個顧問。從他在一個案件的工作中的投入看,理算師的工作可以被劃分為早期事故處理、收集材料編制索賠報告以及協助最終結算三個階段。

早期事故處理

在我國,共同海損事發生後,船東會及時同理算師聯繫,宣布共同海損,通報有關情況,詢問有關意見等。但同國際上一些理算師相比,我國的理算師在案件的早期介入的時間要少了許多。這其中有許多原因,在此暫不作分析。
無論是在共同海損或單獨海損案件中,海損理算師在事故早期介入的目的是很清楚的,一就是為了儘量減少損失和發生不必要的費用,二是儘量保證事故中的墊款人(通常是船東)的利益,使其所花費的金錢能夠最大限度地獲得索賠。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理算師會從金錢的角度分析船東所作決策的結果,向船東提出多種方案以供船東決策。但是,由於著重角度不同,當出現法律問題時,理算師仍不能代替律師的工作。總的來說,理算師在早期事故中的介入是以協助當事人為方向,他能幫助墊款人或船東清楚的明確他們所做決定的利益結果。
具體工作的內容會根據各種案件的情況不同而不同。但在共同海損案件中有一項工作基本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收集共同海損擔保的工作。收集擔保的工作有時是非常繁瑣的。但由於理算師的經驗及在工作中同一些保險公司建立起的關係,由理算師從事這項工作同船東比較起來就相對容易多了。除共同海損擔保外,理算師還可以協助收集象救助擔保等其它性質的材料。

收集材料編制索賠報告

收集材料的工作有一部分其實在早期事故處理中就已進行。在事故處理告一段落後,理算師會向船東要求更詳細和全面的材料。這些材料包括事故以及損失的證明材料、費用賬單以及船東等對有關材料和賬單的解釋。由於理算師對材料的要求全部是針對索賠目的而產生的,它節省了船東面對大量材料挑選的局面,從而節省了船東及保險人的時間。
接觸過海損理算報告的人可以認識到,海損理算報告的編制是以索賠為目的。它會對事故給予簡單的事實陳述,包括一切有關的證明材料,陳述索賠的理由,劃分有關的損失和費用,解釋一些必要行為和費用,最終提出索賠的申請。事實證明,有良好聲譽的理算師編制的優良的理算書會給各有關方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最終結算

就船舶保險單的索賠而言,無論是共同海損還是單獨海損案件,理算師都無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因為保險單中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所以,當案件理算完畢後,理算師會將理算書交給被保險人,由他們去完成船舶保險單下的索賠。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理算書只是索賠的一個依據。
而在共同海損案件中,貨物的共同海損分攤通常是由理算師代船東收取的。這主要是由於:(1)理算師在理算過程中已經與有關的貨物關係方取得了聯繫;(2)在收集共同海損擔保時,一些共同海損擔保函是出具給海損理算師的。(3)貨方對於理算的一些疑問可以直接由理算師答覆。理算師收到的共同海損分攤會存入一有利息的銀行帳號中,到最終全部或大部分收到時再轉給墊款人。目前在我國,由於種種原因,收到的共同海損分攤在理算師保管過程中只能有非常低的利息。
應當清楚的是,海損理算師並不是在理算書編制完畢送交各有關方後就完成了全部工作。他對理算書隨時有解釋的義務,直到全部索賠完成。當在結算中發現新的情況或發現理算書中的錯誤時,理算師有責任對其進行更正。
另外還有一點應明確的是,在實際工作中有時為了使墊款方的費用可以儘早得以收回,海損理算師可能會就現有的材料編制報告。象碰撞案件中碰撞責任索賠尚未完成前的僅就共同海損進行的理算,單獨海損下的預付報告,一部分修理尚未完成前提交的索賠報告等。在這些情況中,理算師會對未完成的工作有所交代,象碰撞案件的二步理算等,以使有關方可以清楚他們的最終的利益。
結束語
綜上所述,海損理算師是由於市場的需要而存在。他們的存在也是由於第三方身份的優越條件以及作為特殊工作者所擁有的專業技能。他參與理賠工作的目的就是為了節省當事人的金錢和時間,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費用,使索、賠各方的利益都可以得到公正的保護。

海損理算師的作用

在歐洲理算人協會的年會報告的最前頁,通常是先說明海損理算師的作用。這段文字的內容是這樣的。
一、海損理算師的作用主要是下面幾點:
1、進行共同海損的理算;
2、 進行與海上風險直接或非直接有關的保險單下的索賠;
3、 準備向第三方索賠的報告;
4、 劃分從第三方索賠回的款項或出售所得的款項;
5、 就上述或相關的問題所出現的爭議提供仲裁。
二、為了實施這些功能,海損理算師可以受到與海洋運輸或海上保險有關的任何人的委託,行使其公平的、獨立的身份。
三、海損理算師可以在自己的專業範圍內向各有關方提供意見。
四、海損理算師可協助收集共同海損、救助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五、海損理算師可以根據需要就海損理算報告或其他檔案協助完成最終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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