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我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具有規定性和權威性兩大特點,條文主要涉及到罪狀、罪名、法定刑三方面的內容。根據定義方法的不同,我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可分為實質定義、外延定義和語詞定義三種類型。從邏輯上分析,我國刑法應採用定義明示式的罪名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條文
  • 簡單罪狀:對的具體狀況不做任何描述
  • 敘明罪狀:又稱說明罪狀
  • 引證罪狀: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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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狀

簡單罪狀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某種犯罪的具體狀況不做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該種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如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等等就是簡單罪狀。

敘明罪狀

又稱說明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某種犯罪的具體狀況做了詳細的描述,以便說明該種犯罪構成的具體條件。如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等等就是敘明罪狀。

引證罪狀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某種犯罪的具體狀況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文說明該種犯罪構成的具體條件。如第124條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同時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構成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就是引證罪狀。

空白罪狀

又稱參見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只規定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具體的犯罪構成條件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才能確定。
如第128條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第344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等等,需要參照槍枝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犯罪,這就是空白罪狀

罪名

類罪名與具體罪名
類罪名是指某一類犯罪的名稱,也就是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每一章的名稱,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瀆職罪等等。類罪名的特點在於只是對某一類犯罪的名稱作出了概括,但是本身既不能作為定罪的罪名使用,也不包含法定刑的內容。
具體罪名是指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具體罪名規定在包含有罪刑單位內容的刑法分則條文之中。具體罪名是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也是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某種犯罪的依據,如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等等。具體罪名由罪狀和法定刑兩部分構成。
具體罪名規定在類罪名之中,各種具體罪名排列組合成為各類罪名。類罪名與具體罪名之間是一種包容和被包容的關係。
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
單一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是單純的一種犯罪,不包含涉及其他犯罪的內容,也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故意殺人罪、打擊報復證人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等等就是單一罪名。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罪名大部分是以單一罪名的形式出現的,單一罪名在使用時通常不會發生歧義。
選擇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內容複雜,在一個條文中包含了不同的行為方式或者不同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按照行為方式的不同或者犯罪對象的不同分別確定罪名,也可以以概括為一個罪名使用的罪名形式。如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就是行為方式不同的選擇罪名形式,拐賣婦女、兒童罪就是犯罪對象不同的選擇罪名形式。選擇罪名即使在多種行為方式或者多個犯罪對象的同時存在情況下,也不實行數罪併罰而只定一罪。
概括罪名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內容複雜,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形式。如契約詐欺罪,其中包含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契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契約或者部分履行契約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契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等等不同的行為方式,但無論採用採用哪種方式或者採用幾種行為方式,罪名都只定契約詐欺罪。概括罪名既具有單一罪名的特點,又具有選擇罪名的特點,是介於單一罪名和選擇罪名之間的一種罪名形式。
1997年12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和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是我們所使用罪名的依據。

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包含有罪刑關係的條文所規定的適用於具體犯罪的刑罰種類和刑罰幅度。簡言之,法定刑就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在刑法總則中,明確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四種附加刑,並且分別規定了上述九種刑罰方法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條文中,針對每一種犯罪的不同情況,從九種刑罰方法中選擇適用於該種犯罪的刑罰種類加以規定,所選擇的刑罰方法既可以是一種,也可以是幾種。
法定刑表明了國家對於犯罪行為以及犯罪人的譴責和否定評價。國家通過法律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評價,並在這一評價的基礎上規定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這是立法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由於社會是動態的,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當然也是動態的,立法者會根據社會的狀況通過修改刑法的方式對法定刑作出修正,或將重刑改輕,或將輕刑改重。但是,無論法定刑怎樣進行修改,都是以罪刑相適應原則為基本依據的。
人民法院在對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犯罪人裁量適用刑罰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刑的規定內容,在任何情況下都決不允許在法定刑之外適用刑罰。這既是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在刑法中的體現。

法定刑的種類

1.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的刑種和刑度只有一個,法官沒有任何自由裁量的餘地。如按照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這一規定就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條文數量極少。
絕對確定的法定刑的最大問題在於沒有任何鬆動的餘地,而犯罪並不是千篇一律沒有變化的,任何一種犯罪都有不同於其他犯罪的情節,即使是兩個同一種犯罪之間也是有各種各樣區別的,不管犯罪的情節如何都只能適用一種刑罰方法予以處罰,顯然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從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趨勢來看,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正在越來越少被採用。
2.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只規定對某種犯罪予以刑罰處罰,但是卻沒有規定對該種犯罪應當適用的刑種和刑度。如對某種犯罪規定“依法制裁”、“依法嚴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等,究竟用哪一種刑罰方法和哪一個量刑幅度則沒有規定,完全由法官自由決定。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的缺陷是非常明顯的,與法制要求不相符合。我國刑法中沒有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
3.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是指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規定對該種犯罪適用的刑種和刑度,並對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制性的規定。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有較大的裁量幅度,便於審判機關根據犯罪人的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刑罰,是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普遍採用的形式。根據刑法分則條文採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的不同情況,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只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低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如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是6個月。
(2)只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法定刑的最高限度沒有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如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總則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是15年。
(3)規定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如第294條第2款規定: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規定兩種以上的刑罰方法,同時對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作出規定。如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期徒刑的最低限度、拘役和管制的最高和最低限度都應當依照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5)規定兩種以上的主刑、兩個以上的量刑幅度並同日才規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定最低限度。如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6)規定兩種以上的主刑、兩個以上的量刑幅度並同時規定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規定了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如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規定援引其他條文中規定的法定刑。如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這種規定方式是為了使條文簡化,避免不必要的重複。

法定刑與宣告刑

法定刑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某一個具體犯罪判決應當執行的刑罰。法定刑與宣告刑的區別在於,法定刑是在立法時就已經確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判決時確定的;如果說法定刑在沒有具體適用之前還是不確定的話,那么宣告刑一經判決就只能是確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定,而宣告刑則是執法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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