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為保證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產權合理流動、企業優勝劣汰和結構調整,防止國有資產在交易中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的一部地方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
  • 發布日期:1994-04-02
  • 生效日期:1994-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3號)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已經1994年3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阮崇武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日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產權合理流動、企業優勝劣汰和結構調整,防止國有資產在交易中流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經濟特區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交易,是指產權所有人或產權受託人將其整體或部分財產在市場進行交易的行為,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交易除外。
第四條政府統一規範市場行為,加強市場的監管。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市場由海南省證券管理部門主管。
第五條產權交易機構依法設立,為產權交易提供公平、公開、公正服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產權交易機構從事業務的收費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六條產權交易機構設立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二)註冊資金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明確的經營範圍和方向;
(四)專門的交易場所和完善的通信系統;
(五)相應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財務、會計、法律和工程技術人員配置合理。
第七條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權交易和產權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審查產權交易各方主體資格和條件;
(三)主持產權交易的日常業務,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監督產權交易契約的履行,出具產權產易證明檔案;
(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營情況;
(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進行產權交易的國有資產應當經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和評估確認,並以此作為確定產權交易底價的依據。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整體交易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具有管理權的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被整體交易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原有人員,由交易雙方協商進行妥善安置。
第十條負債的企業事業單位被整體交易,交易各方應當簽訂協定,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並自簽訂交易協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進行產權交易的賣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請書;
(二)產權證明檔案;
(三)經批准可以交易的檔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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