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沉香文化協會

海南省沉香文化協會於2012年7月15日于海口市成立,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接受省社科聯業務指導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沉香文化協會
  • 所在地區:海南省
  • 成立時間:2012年7月15日
  • 屬性:協會
簡介,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簡介

2012年7月15日,海南省沉香文化協會在海口市召開成立大會,來自社會各界的約100名會員參加成立大會。會上,選舉產生了理事會和主席團成員,並表決通過了協會章程。目前,該協會有會員110名。

協會宗旨

該協會旨在團結、教育、引導海南省沉香種植、加工、銷售企業守法經營,加強沉香愛好者之間交流和學習,以促進我省沉香文化產業健康發展,提升海南國際旅遊島的文化軟實力

協會章程


海南省沉香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南省沉香文化協會(英文譯名HaiNan province Aloeswood Culture Association 縮寫H.P.A.C.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沉香文化種植企業,沉香文化產品加工企業,沉香文化產品銷售企業,其他企業及其他從業人員和沉香文化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在憲法、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接受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圍繞大局,服務社會。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發揮黨和政府聯繫沉香文化企業、其他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教育、引導全省上述企業從業人員守法經營,促進沉香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為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為海南省文化經濟大發展做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新大洲大道海南花卉世界文化風情街沉香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為促進和推動海南文化產業大發展,為國際旅遊島建設助力。
二、通過協會這個平台,及時傳達政府關於文化產業及相關方面的政策,並及時向政府部門反饋、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呼聲和要求、主動協調與各方面的關係,充分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
三、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必要的工作班子,提供法律、稅務、財務、資產評估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
四、加強調查研究,協助政府部門定製產品標準和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人才交流、項目推介、合作聯誼等活動,幫助解決沉香文化產業發展的困難和問題。
五、開展國內外沉香文化動態和信息的交流與溝通,組織參加國內外考察、產銷會、洽談會等活動,加強與海外沉香文化社團的聯繫,開展海外沉香文化業務,為會員單位參與國際競爭創造條件,積極傳播海南沉香文化。
六、加強會員單位行業自律,協助政府部分和有關部門對會員單位進行有效的引導、監督和管理。
七、 積極開展公益活動,不斷壯大隊伍,加強海南沉香文化協會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與本會的業務有一定聯繫,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
響;
四、沉香文化愛好者。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設和進行監督;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及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常設機構作出處理,予以出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在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理事會常設機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表彰先進;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備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熱心本會的事業,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
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包括名譽會長1人,特邀顧問3人)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辦事機構日常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社名譽會長、特邀顧問,任期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本會設監事會。 由本會的3名會員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務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
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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