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運輸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

海上旅客運輸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是指海上旅客運輸的承運人作為責任限制主體對運輸過程中因為過錯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依法限制賠償責任的制度。國際上,規定承運人享有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國際公約是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及其1976、1990議定書和2002年修正案。

在最新的修正案中,每名旅客賠償限額已提高到40萬特別提款權,並要求船公司必須加人每名海難旅客25萬特別提款權(SDR)的強制保險。中國尚未加入該公約和議定書,但中國《海商法》第5章第117條和第11章第211條採用了公約規定的相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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