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

《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意在最佳化圖書結構,合理配置出版資源,加強出版巨觀調控,實現出版向優質高效的階段性轉移,堅決制止書號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對書號總量進行巨觀控制的通知》、《關於全國各出版社書號核發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並結合浙江省圖書出版社書號使用實際情況對《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1994年11月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制訂,2001年9月浙新出發〔2001〕46號修訂)
一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最佳化圖書結構,合理配置出版資源,加強出版巨觀調控,實現出版向優質高效的階段性轉移,堅決制止書號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對書號總量進行巨觀控制的通知》、《關於全國各出版社書號核發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本省圖書出版社書號使用實際情況,現對《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書號”,為圖書出版社所使用的中國標準書號和全國統一書號之簡稱。
第三條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省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核准的當年全省書號使用總量,確定各出版社的年度書號使用量。
新建出版社,在頭兩年內年使用書號總量控制在50個以內。
第四條出版社組織出版各級各類教材,可在年度核定的書號總量外另行申請,由省局審核後轉報新聞出版總署。
本條所指教材,是指經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及國家主管部門審定的供大、中、國小校使用的教材。
申請教材出版所需書號,應列出教材書目和使用範圍,並出具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及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第五條出版社不得因控制書號使用總量而影響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技術方面的學術著作的正常出版。
第六條配發中國標準書號和全國統一書號的前提,必須是經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的選題。
第七條出版社應按順序使用書號,不能出現空號、跳號現象。
第八條出版者前綴號使用完後,需申請新的出版者前綴號。申請新的出版者前綴號,應按順序附上原出版者前綴的全部書號使用情況。
二 書號管理責任部門
第九條省局管理書號的職能部門為出版管理處。省局出版管理處結合選題審批工作,具體負責全省出版社的書號管理工作。
第十條出版社社長為出版社書號管理責任人。
出版社管理書號的部門為編務室(總編辦公室)。編務室(總編辦公室)應有專人具體負責書號的日常管理和發放工作。
編務室管理書號的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並報省局出版管理處備案。人員變動要事前通報省局出版管理處。
三 書號的分配與使用
第十一條出版社應在每年年底向省局提交下一年度書號申請報告。申請報告除對上一年度的書號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外,還需附下列材料:
(一)在職在崗有發稿權的圖書編輯名單(含職稱);
(二)上一年度書號使用目錄(ISBN順序號、書名、出版時間);
(三)送繳樣書清單(按ISBN順序號填寫);
(四)下一年度選題出版計畫;
(五)上一年度圖書出版情況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省局在辦理出版社年度選題計畫審批時,結合全省上一年度書號使用情況,核定全省書號使用總量,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三條省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核准的全省書號使用總量,確定各出版社書號使用量及由省局掌握的少量應急調劑數,由出版管理處通知出版社分期分批領取。
第十四條出版社在領取書號時,應向省局出版管理處報送書號申領表。書號申領表的內容包括:選題名,選題序號,省局選題批准文號。
出版社申領書號時,需提交上一批書號的使用情況。
經省局出版管理處配發的書號,出版社不得隨意變更。如出版社確因特殊原因要對所配書號進行調整,需報省局出版管理處批准。
第十五條出版社如遇特殊情況,要求增加書號,應向省局提交報告,說明理由,並列出本年度核發書號的使用清單,由省局在應急調劑書號內酌情解決。
第十六條每一種不同形式的圖書應分別使用一個ISBN編號。
同一種圖書的不同裝幀形式(精裝、平裝)、同一種圖書的不同版本(修訂版、年度版)、相同內容圖書的不同開本、相同內容的不同文字版圖書,均應單獨使用書號。
多卷本的叢套書(含上、中、下冊),在每卷冊分別定價銷售的情況下,各分卷冊應單獨使用書號;若叢套書的分卷冊不分別定價銷售,全套書只有一個總定價,可使用一個書號。
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書號變相出版期刊。
第十七條修訂版為新一版,需重新申報選題,配置書號。
第十八條中國標準書號或全國統一書號應印在圖書的著作權頁和封底(或護封)上。
四 圖書條碼管理
第十九條全省的圖書條碼由浙江省條碼分中心統一向新聞出版總署申請製作。
第二十條條碼製作費用原則上一季度結算一次,由浙江省條碼分中心向出版社收取後,統一匯至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
第二十一條條碼與書號對應發放。
第二十二條條碼、書號和選題是一對一的關係,不同書號不得使用同一條碼。
第二十三條重印圖書如需調整定價,每調一次,均需向浙江省條碼分中心申請製作附加碼。
以前未使用條碼的圖書,重印前必須申請使用條碼。
第二十四條使用全國統一書號的圖書無須製作條碼。
五 統一書號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現行規定,以下圖書可使用全國統一書號:
(一)臨時性印刷品:年畫、年曆畫、檯曆等;
(二)無書名頁的單張美術印刷品或折頁美術印刷品(圖片);
(三)各級技術標準文獻;
(四)不另加封面的出版物,如:活頁文選、活頁歌篇等;
(五)地圖;
(六)新聞出版總署另有規定的出版物。
第二十六條各出版社在上報選題計畫中,須對擬使用全國統一書號的圖書,專門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由省局審核後,在選題批覆中一併予以批覆。
否則,所報選題將視作全部使用中國標準書號。
不經省局明確同意,各出版社不得擅自使用全國統一書號。
第二十七條全國統一書號由各出版社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定自行編制。
六 處罰與獎勵
第二十八條對書號、條碼管理、使用混亂的出版社,給予減少本年度或下年度書號使用總量5%以下的處罰。
以下情況,視作書號、條碼管理、使用混亂:
(一)使用中國標準書號的圖書,沒有製作、使用條碼;
(二)使用書號不規範,如書號前缺少ISBN字樣、書號後缺少圖書分類種次號等;
(三)應該使用中國標準書號而使用全國統一書號;
(四)隨意放大、縮小條碼的尺寸,改變條碼的顏色;
(五)書號、條碼不在規定的位置印刷;
(六)書號使用記錄不全,上報書號使用情況有遺漏;
(七)上報的書號使用記錄與繳送的樣書不符;
(八)新聞出版總署或省局認定的其他不規範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規定“一號多用”出書的出版社,除核減其“一號多用”的書號量外,還要加罰一倍。
如用1個書號出版了6種圖書,除正常使用的1個書號外,要扣除5個書號並加罰扣除量的一倍(即5×2=10個書號)。
對“一號多用”量特別嚴重者,將給予停發書號的處罰。
以下情況,視作一號多用:
(一)多種圖書使用同一個書號;
(二)同一種圖書的不同裝幀(精裝、平裝等)、不同開本、不同文字類別、不同版本(年度版與修訂版),使用同一個書號;
(三)叢書、系列書、套書、多卷本、盒裝、袋裝圖書,分冊定價,卻使用同一個書號;
(四)新聞出版總署或省新聞出版局認定的其他一號多用違規現象。
第三十條對違反規定以書號出刊(即以書代刊)的出版社,每出一個品種,即扣除該出版單位全年書號總量的10%,依此累積計算。
第三十一條對擅自超出書號使用總量,自行編制中國標準書號出書的出版社,給予減少本年度或下年度書號使用總量10%以上、20%以下的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罰款直至停業整頓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出版社擅自配發書號出版未經批准的選題或未經上報的選題,視作非法出版物,予以查處。並給予減少本年度或下年度書號使用總量20%以上、50%以下的處罰。
同時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罰款、停業整頓的處分,直至報請新聞出版總署吊銷出版社社號。
第三十三條如發現出版社有賣書號行為,一經查實,沒收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報請新聞出版總署予以停業整頓或吊銷出版社社號的處分。
第三十四條如證實出版社在書號使用中有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的,省局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規出版社的扣減、罰沒書號,用於對優秀、良好出版社的獎勵;也可用於對規範管理與使用書號的出版社的獎勵。
第三十六條根據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優秀、良好出版社可在規定書號核發量的基礎上追加一定比例的書號。
優秀、良好出版社如需追加書號,應向省局提交本年核發書號使用情況報告,說明理由,經審核後,轉報新聞出版總署。
七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制訂的《浙江省書號管理和使用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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