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是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公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結合浙江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於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3年10月1日
  • 發布時間:二○○三年八月六日
發布令,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共圖書館建設與經費,第三章 公共圖書館服務與讀者權益,第四章 文獻信息資源,第五章 工作人員,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發布令

省政府令第161號
《浙江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二○○三年八月六日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公共圖書館事業,滿足公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投資設立的,收集、整理、保存、開發、套用文獻信息資源,服務於公眾的公益性機構。
本辦法所稱文獻信息資源,是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物及網路信息資源。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規劃、建設、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所需經費;扶持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並參加各級公共圖書館網路。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公共圖書館事業。
財政、計畫、規劃、人事、價格、建設、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電、國土資源、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支持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是本行政區域圖書館網路中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建設、服務、學術研究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向公共圖書館捐贈以及其他為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公共圖書館建設與經費

第八條 公共圖書館按照行政區域分級設定。省、市、縣(市、區)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鄉鎮、街道應當在文化站內設立圖書室,有條件的也可單設公共圖書館。
市及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
市、縣(市、區)設立公共圖書館,可以與有條件的高校、中學實行共建共享。
鼓勵在社區、村設立向社會開放的圖書館(室)。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的要求和本地區人口狀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公共圖書館建設的布局和規模,並優先安排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保證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公共圖書館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的要求,適應現代化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其具體建設標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所需經費包括人員經費、業務經費、文獻資料購置費和設施、設備添置修繕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和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公共圖書館可以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圖書館建設。鼓勵單位、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設備、文獻資料。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和文獻資料,不得改變公共圖書館的用途。

第三章 公共圖書館服務與讀者權益

第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讀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免費進行文獻檢索;(二)憑藉閱證免費借閱普通書刊;(三)獲得有關文獻資料和閱讀方面的諮詢服務;(四)參加各種讀者活動;(五)向公共圖書館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六)依照有關規定獲得其他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讀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愛護文獻資料和公共設施、設備;(二)按規定日期歸還所借閱文獻資料,超過借閱期限的,按規定交納滯還費;(三)遵守公共圖書館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一)省圖書館,杭州、寧波、溫州市圖書館74小時以上,其他市圖書館64小時以上;(二)縣(市、區)圖書館56小時以上;(三)鄉鎮、街道公共圖書館48小時以上;(四)少年兒童圖書館43小時以上。
公共圖書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生寒暑假期間每天開放8小時以上。
公共圖書館的日常開放時間應當公告;需要調整開放時間的,應當事先公告;因特殊情況確需閉館的,應當報經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完備的書目資料庫,逐步實現自動化、網路化檢索和開架、網路化借閱,為讀者利用文獻資料創造良好、便利的條件。
第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為殘疾人設定無障礙通道,並根據條件設定殘疾人閱覽室或者閱覽專座。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開展文獻展覽、知識講座和組織民眾性讀書等活動,向讀者推薦優秀讀物,指導讀者閱讀。
第二十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功能,採取多種服務方式提高文獻信息資源利用率,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科學研究提供服務。公共圖書館應當開展送圖書下鄉活動,為農村、農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務。
公共圖書館為讀者收集專題信息,編寫參考資料,提供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借閱或者進行代查、代譯、複印書刊資料等服務時,可以收取服務費。
服務費標準應當合理制定,並予以公示。服務費收入用於公共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規定禁止公開傳播的文獻資料外,公共圖書館不得另立標準,封存文獻資料;但對珍本、善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獻資料,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限制使用。

第四章 文獻信息資源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積極採用以計算機和網路為基礎的自動化管理技術,有步驟地實現館藏文獻信息資源的數位化,不斷拓展虛擬館藏資源。圖書館的數位化、網路化、自動化建設必須遵循統一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地方文獻資料的徵集工作,建立地方文獻資料呈繳制度。地方文獻資料的呈繳範圍: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其他單位編撰、繪製、印刷的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
省圖書館是全省地方文獻資料呈繳樣本收藏單位,各市、縣(市、區)圖書館是所在地地方文獻資料呈繳樣本收藏單位。
地方文獻資料呈繳單位應當在地方文獻資料出版、編印之日起30日(非合訂本報紙在出版之日起7日)內向省圖書館及所在地市、縣(市、區)圖書館送繳樣本一冊(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做好各種類型、各種載體文獻資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館藏體系或專題系列。
第二十五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健全文獻資料管理制度,加強文獻資料的保存和防護工作。
公共圖書館對新入館的文獻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分編和整理,並在文獻資料到館之日起30日內投入使用。對嚴重破損或者失去利用價值的文獻資料,應當報經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共圖書館之間以及公共圖書館與其他系統圖書館之間應當加強聯繫,在文獻資料采編、利用和開發等方面進行協作,實現文獻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五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 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省、市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縣(市、區)公共圖書館館長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 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與圖書館業務相適應的專業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
省、市、縣(市、區)公共圖書館的專業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相應的專業知識;鄉鎮、街道圖書館(室)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圖書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出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按照應繳出版物樣本定價的5至10倍處以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頓或者建議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其他資料樣本送繳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損壞公共圖書館設施、設備,遺失、損毀所借文獻資料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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