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浙江省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在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根據《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開展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的通知》(浙教師〔2008〕181號)的要求制定的。為切實加強教師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教師培養與培訓水平,加強和規範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條例
  • 地區:浙江省
  • 時間: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等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實施“十一五”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辦學質量和水平行動計畫的通知》精神,為切實加強教師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教師培養與培訓水平,2007年至2010年,省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開展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的通知》要求,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的總體目標是:2007年至2010年,以從事教師教育的本科高校教師教育學院或教育學院(以下統一簡稱為教師教育學院)為依託,建立10個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其中3個為省級重點建設基地。通過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整合教師教育資源,創新教師教育模式,構建培養培訓一體化機制,提升我省教師教育的層次和水平,努力使省級教師教育基地成為全省或區域性的教師教育信息中心、培訓中心、研發中心和學術交流中心。教師教育基地要根據自身優勢和特點,努力在師範生培養和中國小教師培訓方面辦出自身的特色。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整合校內優質教師教育資源,做好做強教師教育學院,高質量培養和培訓中國小教師;改革中國小教師培養模式,完善“通識教育、專業教育、教師教育”有機結合的師範生課程體系;強化實踐教學,完善“見習、研習和實習一體化”的師範生實踐教學體系。重點建設基地在建設中還應著力加強教師教育信息化建設,提升為全省教師培養和培訓工作提供支持與服務的能力;著力加強教師教育和基礎教育教學研究,提升教師教育的辦學層次和學術水平。
第三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經費來源
(一)省財政專項資金;
(二)學校自籌。每個基地學校自籌資金不得低於財政安排數。
第四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專項資金的分配原則
(一)集中投入的原則。圍繞師範生培養課程體系和實踐教學體系改革,以及提高教師教育學科水平的目標,重點投入。
(二)講求效益原則。建立相應的績效考評機制和獎懲制度。對項目進行績效考核,上一期的執行情況作為下一期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三)鼓勵創新原則。加大對教師教育類的優勢與特色專業、學科的培育力度,提高教師教育專業學科水平與服務能力,並產生若干標誌性成果,力求引領全省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爭創全國同類先進水平。
第五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及使用要求
(一)科學確定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專項資金二級項目的資助範圍主要是:教師教育課程與教材建設、CAI課件建設、教師教育實訓中心建設、師範類專業實驗室建設、圖書資料建設、網路服務中心鏡像網站建設、教師隊伍建設、師範類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研究與基礎教育教學改革研究、教師專業發展模式與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研究、組織師範生開展實習支教等項目的建設。
省級教師教育重點基地除資助上述二級項目建設外,還將資助重點教師教育基地的基礎教育教材庫建設、網路服務中心網站建設、網路課程庫建設、信息化教學案例建設、雙向互動式教師培訓專業教室建設,以及教育類碩士點建設、高層次國際合作與交流、教師教育重大課題研究和重大基礎教育教學改革研究、實踐教學基地建設等二級項目建設。
(二)合理下達省級教師教育基地二級項目建設計畫和專項資金。各基地根據基地建設的總體要求和本校的實際,明確二級項目建設總目標和年度建設目標,並按年度編制經費預算報告,報省教育廳組織相關專家逐項審核,經省財政廳確認後,由省教育廳下達二級項目建設計畫,省財政廳按年度安排專項經費。
(三)切實加強對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項目建設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並嚴格按規定用途控制經費支出情況。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以下各項支出:罰款、捐款、還貸、贊助支出、對外投資支出及與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四)未完成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建設項目因故終止,必須對賬目、資產等進行清理,剩餘經費財政收回。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調整,對建設經費使用造成較大影響時,可以對經費使用進行調整,但必須按原申報程式上報審批。
第六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專項資金的安排
省財政專項資助以在校師範生規模與基地類型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在校師範生規模在5000人以上(一類)的每個資助200萬元,3000至5000人(二類)的每個資助150萬元,3000人以下(三類)的每個資助75萬元;重點基地每個資助350萬元,一般基地每個資助150萬元。有關高校按1:1落實項目配套經費。
第七條 省級教師教育基地所在學校要嚴格按照二級項目建設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畫落實自籌資金,進行基地建設。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建立項目進退機制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在建設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項目執行進度和當年資金預算內容,但需按程式報經批准。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將組織對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違規使用建設經費的將限期糾正直至取消建設資格。
第九條為保證省級教師教育基地建設的預期效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對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項目學校應根據基地建設規劃每年上報項目年度實施情況。省教育廳將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中期評估,評估結果不合格的,採取暫緩撥款直至相應扣回財政補助資金等措施。基地建設任務完成後,應對照項目預期建設目標和效益,上報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在此基礎上,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不合格的,相應扣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條 項目學校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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