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優秀文化企業發展的意見

【發布單位】洛陽市政府
【發布文號】洛政〔2009〕52號
【發布日期】2009-04-08
【生效日期】2009-04-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洛陽市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優秀文化企業發展的意見
(洛政〔2009〕5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扶持和促進優秀文化企業發展,提高全市文化產業的競爭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自2009年起,市財政設立文化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組建市文化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優先支持優秀文化企業及其重大、高新文化產業項目。
二、凡我市文化企業原創的影視劇、動漫、戲劇、歌舞劇,經批准在國內外發行並播出(放映)的予以獎勵。其中,原創動畫、電視劇、電影在中央電視台一套、六套晚間黃金時段播出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境外主要媒體播出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在多個電視台播出的按從高不重複原則給予獎勵(不含市委、市政府牽頭組織的重大節會慶典晚會)。
三、凡我市文化企業原創的動漫、影視劇、舞台劇作品獲國際性重大獎項的,一次性分別獎勵生產企業50萬元、30萬元和20萬元。
四、鼓勵企業、院校合作設立原創動漫、網路遊戲、數字影視、工藝美術等創意文化產業研發(技術、創作)中心;鼓勵引進跨國公司、境外機構及個人在洛陽設立研發機構,經認定為市級、省級和國家級的研發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和100萬元的財政資金資助。
五、對自行購買大型影視、動漫遊戲等原創題材和器材來洛陽投資,所建項目對洛陽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貢獻的,經相關部門認定,一次性給予5―10萬元創業資金資助。符合其他相關產業政策資助條件的,按從高不重複原則給予資助。
六、企業創作生產並經市委、市政府認定的重大影視、動漫、遊戲、舞台劇、工藝美術類項目,向銀行借貸資金的,在我市重大技改項目貸款扶持中優先貼息支持。
七、政府優先購買我市文化企業的優秀產品作為對外饋贈禮品。市屬媒體要開闢一定版面或一定時間段的文化信息欄目,優惠宣傳我市文化企業和文化產品,擴大名優產品的影響力。
八、積極支持文化企業開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研究與開發,鼓勵申請文化項目專利。對新認定的國家專利項目,按照項目性質給予一定獎勵。
九、洛陽市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組團參加的省級以上大型文化產業會展活動,凡積極參與的我市文化企業,可獲得一定數量的展位費資助,資金從市文化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中支出。參展企業推介的產品在以上會展中獲得國家級金獎的獎勵企業3萬元,獲得銀獎的獎勵2萬元,獲得銅獎的獎勵1萬元。
十、實施政府表彰獎勵、財政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支持文化企業拓展境外市場。
十一、對投資生產製作數字影視、動漫遊戲等高新文化產業的企業,經管理部門認定,3年內需購地建設產業生產用房,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後,市政府按土地總價位的20%補助企業。
十二、對全市經濟成長有突出貢獻或產生巨大社會效益,能大大提升洛陽形象的優秀文化企業和行業帶頭人,每年由市委、市政府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十三、對文化產業發展亟需引進的文化管理、文化經紀等專業人才和複合型文化經營人才,可採取重新建檔、兼職等多種方式吸引來洛創業。引進特殊文化人才可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在職稱評審上給予政策傾斜,有突出貢獻的,按相關規定破格申報高一級職稱。
十四、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對有突出貢獻的文化產業經營、管理、藝術創作和工程技術人員予以重獎。允許文化品牌、創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允許和鼓勵有特殊才能的文藝人才和管理人才占有文化企業股份。
十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文化局、市廣電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意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十六、本意見適用於我市文化單位和企業,有效期5年。
洛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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