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創製

法的創製,通常與廣義立法含義相同,指由特定的政權機關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式、運用一定技術、為體現執政階級意志所進行的,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有時也單指立法活動中的一項內容,即與法的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相對應或相區別的制定法律規範的活動。法的創製是法的形成的最直接的淵源。它與國家政權密切相聯,是實現國家職能和國家對社會領導的重要形式之一。有國家或政權就有法的創製,只是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法的創製的目的、性質、方式及其在國家各項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區別。如實行民主政治或法治的國家,法的創製的地位和作用就遠比實行專制或人治的國家顯著。各國法的創製的許可權劃分、職權範圍和程式,通常由各國具體國情決定;在法制較健全的情況下,由法律作出具體規定。法的創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形成為法的一個關鍵性的階段。社會主義法的創製,應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根據經濟、政治和其他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依據法定製度,將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最終表現為法的形式的活動過程,也是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吸收廣大人民民眾參加國家政權活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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