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製法的設計階段

創製法的設計階段又稱“創製法的決策階段”。將在創製法的設計前階段初步形成的統治階級意志(在社會主義社會是無產階級領導的廣大勞動人民的共同意志)通過有關國家機關的活動而以規範形式固定在規範性法律檔案中形成法律決策的過程。可依次分為幾個小階段:第一是在距離法的創製機關較遠層次上準備(或由法的創製的倡議主體提出)法律草案文字的階段;第二是法的創製機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草案的階段;第三是有關的公民、團體和階層討論草案的結段;第四是完成結段,即法的創製機關通過和公布法規的階段。這一過程中需要衡量和協調的因素包括:確定給定問題中相互作用的政治經濟諸現象的類別和特徵,衡量所涉及因素的性質及其對其他因素和法律草案目標的作用方向,評價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總的趨勢和結果,研究能代表所研究社會關係的典型現象,確定特定社會關係的主體,評價新的法律草案將對現行立法的實施所帶來的影響,充分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對總的立法目標所可能帶來的負作用。國家在這一階段中處於關鍵性的地位,它主持和領導了該階段的全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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