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創製、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的制定
  • 外文名:enactment of law
  • 特徵:是同國家權力緊密相連的活動
  • 立法的意義:解決社會矛盾
  • 基本原則: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法的制定介紹,特徵,立法的形式,立法的意義,發展,思想和原則,立法體制,立法程式,立法技術,

法的制定介紹

廣義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活動,狹義的立法僅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法律的活動,此處所講立法一般指廣義的立法。

特徵

首先,它是一項國家機關的活動,是同國家權力緊密相連的活動。其次,它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權活動,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專門國家機關的職權活動。第三,是依照法定程式所進行的活動。第四,它是一項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的活動。第五,立法是產生或者變更法的活動,這是立法的內容和要達到的結果。就是說,立法是導致國家意志的形成或者變更的結果的活動,這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和要求。不產生國家意志或者不改變法的內容,就不能稱之為立法活動。

立法的形式

第一,按照立法的主體即立法機關的不同,可以分為:
①根據政體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君主立法或者專制立法和議會立法或者民主立法。
②根據立法機關的組成不同,可以分為一院制立法和兩院制立法。
③根據立法機關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國家立法機關立法、國家行政機關立法和授權立法。
④根據立法機關地位不同,可以分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第二,根據立法主體行為的特徵不同,可以分為創製、認可、修改和廢止。
創製是具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製作和規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
認可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於社會上存在的某些習慣承認和許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
修改,又叫修正、修訂,是國家立法機關對於原先國家機關頒布生效的法律予以部分的變更,包括刪除原有內容和補充新的內容。
廢止,又叫廢除,是指國家機關終止正在生效的某些法律的活動。廢止的形式有:明示廢止和默示廢止。
此外,還可以根據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不同性質,分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經濟立法和立憲活動;根據對社會關係調整的作用不同,分為實體法立法和程式法立法;根據所立之法的效力的不同,可分為一般法立法和特殊法立法等。

立法的意義

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國家職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體體現形式。首先,它是國家意志形成和表達的必要途徑和方式。第二,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必須利用立法手段,來確認那些有利於自己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協調社會關係,解決社會矛盾。第四,立法還有指導未來的預測功能。最後,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條件,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性活動。

發展

我國社會主義立法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從1949年10月到1954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個階段,從1954年10月到1957年底。
第三個階段,從1958年初到1966年5月。
第四個階段,從1966年6月到1976年10月,自“文化大革命”開始到粉碎“四人幫”為止。
第五個階段,1976年10月,特別是從1978年底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起到21世紀。

思想和原則

1、法的制定的指導思想,是指貫徹立法活動整個過程中的理論基礎和思想準則,它關係到立法活動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問題,它既是立法活動經驗的理論概括和思維抽象,又是立法活動的思想指導和最高準則。
在社會主義國家,維護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應該是其共同的立法指導思想。
具體到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立法指導思想應該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
2、我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①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②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③總結國內實踐和借鑑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
④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⑤立足全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
⑥民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⑦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立法體制

綜述
所謂立法體制,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關於國家機關立法許可權劃分的制度。
世界各國立法體制
世界各國立法體制,按照一定的標準可以進行如下的劃分:
第一,按照立法機構設定和運行機制是否實行民主原則,可以分為民主立法體制和專門立法體制。
第二,按照立法權行使是否為同一類別機關,可以分為單一制的立法體制和聯邦制的立法體制。
第三,按照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劃分,可以分為一級立法體制和兩級立法體制。
第四,按照立法機關是否受其他機關制約,可以分為獨立的立法體制和制衡的立法體制。
我國現行立法體制
我國現行立法體制,就是我國憲法和法律(國家機關組織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根據各級各類國家立法機關的許可權,可以作如下分類:
①中央一級
第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憲法,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第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議案;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②地方一級
第一,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通過和發布決議,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設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在法定條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在本行政區內發布決定和命令。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規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屬部門可以發布命令和指示。
上述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凡是具有規範性內容者,就是規範性法律檔案。
上述我國立法體制,一般認為是一元多層次的立法體制。就是以憲法為基礎的餓統一的一元化的基礎上,有中央和地方兩個大的層次,在每一個層次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內部還有不同層次的機關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規或規章。

立法程式

綜述
所謂立法程式,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具體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製、認可、修止和廢除法律和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程式和步驟。狹義的立法程式,僅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創製、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的程式;廣義的立法程式,則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創製、認可、修改或廢止任何規範性法律檔案活動的程式。
我國現行立法程式
我國現行立法程式,這裡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它的常設機關的立法程式。一般來說包括以下三個大的階段:
第一階段,立法的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法的形成或者法的確立階段。
①法律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②法律草案的審議
③法律草案的通過
④公布法律第三個階段,法律的完備階段。其中包括法的修改、廢除,法的解釋,法律規範性檔案的清理、法律彙編和法律編纂等。

立法技術

1、立法技術是指在整個立法過程中產生和利用的經驗、知識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體制確立和運行技術、立法程式形成和進行技術、立法表達技術等。這裡主要是指立法表達技術,它包括:
①規定性法律檔案的內部結構、外部形式、概括的語言表達、文體的選擇技術等;
②法律規範的結構和分類技術;
③規範性法律檔案規範化和系統化技術。
2、立法技術的內容立法技術有立法預測技術、立法調查技術、立法規劃技術、立法決策技術、立法協調技術、立法表達技術以及立法監督技術等。這裡僅句立法表達技術要求的重要內容予以敘述。
第一,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表達。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要求,也就是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範化。首先,法的名稱的表達要規範和統一也就是說,不同的制定法律的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檔案,因為其法律效力層次不同必須有不同的名稱來表達。
②法的內容要完整,法的要素應該齊全、完備。
③法的體例安排要規範和統一。
第二,法律規範的表達。法律規範的表達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確。
第三,立法語言的運用。立法語言的運用要做到準確、嚴謹和簡明。
①所謂準確,就是說要用明確肯定的語言表達明晰的概念。
②所謂嚴謹,是指用邏輯嚴密的語言表達法律規範的內容。
③所謂簡明,是指用儘可能簡練明白的語言表達法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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