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創製形式

法的創製形式,特定的國家政權機關將一定的立法創意付諸實現的具體途徑。(1)依創製主體,有如下形式:由享有法定立法職權的國家政權機關加以創製;由享有立法職權的機關授權或委託有關機關、組織加以創製;由不享有法定立法職權但事實上能創製法律規範的機關加以創製,如判例法國家的法院創製判例法;在有些國家,全民公決也是法的創製的一種形式。(2)依創製方式,有如下形式:制定,即由有權的國家政權機關制定新的法律規範性檔案;認可,即由有權的國家政權機關賦予某些原來沒有法律效力的社會規範甚至法理以法律效力;變動,即由有權的國家政權機關對現行法律規範或規範性法律檔案加以修改、補充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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