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創製階段

法的創製階段,法的創製過程中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時空範疇。法的創製階段,不同於通常所說的立法程式,後者的完成只是法的創製的一個階段。法的創製通常可分三階段:(1)前立法階段,即立法準備階段。這一階段的基本工作是作出立法創意和決策,進行立法預測、規劃和法案的準備、起草、修改。立法創意和決策主要是有權立法的機關或決策者的工作;立法預測和法案的準備、起草、修改,主要是具體的立法工作者的操作性工作;立法規劃是兩者結合的工作。(2)中立法階段,即由法案變為法律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的階段,包括提出、審議、表決、通過法案和公布法律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這一階段的立法工作一般更具程式化,通常所說立法程式,即為這一階段的程式。(3)後立法階段,即完善法律規範或法律規範性檔案的階段,主要包括立法解釋,立法備案,法的修改、補充或廢止,法的編繁等。法的創製各階段各有特定的目的、任務和方式,又是緊相關聯的完整的過程。許多法學著述講到法的創製階段或立法過程,只講三個階段中的第二階段,是片面的。從立法制度角度看,第二階段的每個環節通常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制度來展開,其任務是把法案變為正式的法律規範或法律規範性檔案,的確是法的創製過程中意義特別重大的階段。但這一階段之前和之後都有許多立法工作要做,這些工作做得好壞,直接關係到所立法律是否科學、有質量和是否便於實施、獲得預期效果,關係到整個法的創製工作的好壞。因此,應當充分認識法的創製各個階段之間的內在聯繫,在認真研究中立法階段的同時也認真研究前後兩個立法階段的理論、知識、技術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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