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制定權

憲法制定權

從制定憲法的過程來看,憲法制定者應當是屬於一個國家統治階級的人民,憲法制定權也只能屬於人民,任何國家機關或者個人都無權制定憲法。人民制定憲法的方式通常表現為一部新的憲法的制定必須由一個國家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參與議論、提出立憲的建議,然後通過特殊的程式予以通過。根據憲法授權行使修改憲法或者解釋憲法權力的國家機關或者特定的主體,必須依照憲法所規定的嚴格的修改憲法、解釋憲法的程式,才能對現行憲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憲法制定權
  • 歸屬:屬於人民
  • 性質:權力
  • 用於:制定憲法
介紹
憲法制定權不由任何法律賦予,使人民直接行使權力的途徑。
在我國,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利。但憲法未賦予任何機構和個人制定憲法的權利。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憲法也規定了不同於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式。
1、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議案的主體則要寬泛的多。
2、通過的人數不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己任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而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組織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3、公布的機關不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布。實踐中,四部憲法和五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布的。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由國家主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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