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法務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是法務部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管理髮布的一則通知。

簡介,功能,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功能

一、嚴格掌握申領律師執業證書的條件
各地對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律師執業的,要根據《律師法》和部頒規章,嚴格審查把關。注意審查申請人參加實習、培訓,完成律師事務所指派的業務輔助工作情況,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收集公安、教育、人事等有關主管部門的政策與信息,利用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查詢系統等信息資源,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努力創造條件,實行律師執業申請的電子化審查,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
二、加強對律師調動和異地執業的管理
要堅持保障人才合理流動和促進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合理的律師調動和異地執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調動律師的執業情況和職業操守的審查,簡化辦事程式,加快檔案流轉。同時,通過實行律師事務所聘用契約必備條款等制度,指導、督促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訂立公平、完備的勞動契約,依照契約條款妥善解決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的勞動爭議。
三、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檔案管理制度
律師執業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1) 《律師執業登記表》及其他申請材料;
(2)參加年檢註冊和律師培訓情況;
(3)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
(4)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等。律師調動時要及時調轉執業檔案,並做到材料完整。
四、加強對律師執業證書收回和吊銷的動態化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律師法》、《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及時收回律師執業證書:
(1)專職律師調出律師事務所,擔任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
(2)兼職律師調出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或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
(3)公職律師、公司律師不在原試點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的;
(4)律師暫緩註冊的;
(5)從事經營性活動或在各類企業擔任管理類職務的;
(6)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7)受到停業執業處罰的;
(8)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9)提交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違法行為,騙取律師執業證書的。
律師年滿70周歲,身體健康,符合執業條件的,可允許繼續執業。以往的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對於不參加年檢註冊又不交回律師執業證書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通過公告形式予以註銷。
五、運用網際網路等媒體手段,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要在全國律師數據管理中心、指定的報紙或政府網站上統一公告:
(1)通過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年檢註冊的;
(2)未能通過註冊或暫緩註冊的;
(3)調入新的律師事務所的;
(4)所在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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