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拓展和規範律師法律服務的意見

《法務部關於拓展和規範律師法律服務的意見》是法務部為了拓展和規範當前以及今後一段時期的律師工作,使律師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務而提出的意見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的重要命題,這是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時代背景下對我國律師事業發展思路和目標的科學概括,為新世紀新階段推動律師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為了拓展和規範當前以及今後一段時期的律師工作,使律師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務,結合當前律師業的發展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律師業發展面臨的形勢及指導思想與目標
(一)自1979年恢復律師制度以來,我國律師事業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律師隊伍日益壯大,截至2002年底,執業律師達102198人,高學歷和海外留學歸國人員躋身律師隊伍,初步形成了具有較高素質的律師職業群體;律師執業機構發展迅速,專業化、規模化程度不斷增強;律師工作法制建設得到加強,基本形成法律、法規、規章的體系;律師業務領域不斷擴展,為促進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做出了貢獻。
(二)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發展階段。在新的歷史時期,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將進一步拓展律師的工作空間;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將給予律師發揮作用的新契機;依法治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權,將賦予律師更重要的社會責任;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將在更大程度上豐富律師的執業內容。所有這些,都為我國律師提供了大顯身手、全面實現其法律服務功能的廣闊舞台,也賦予我國律師業光榮的歷史任務和時代使命。
(三)面對我國經濟加快步入全球一體化進程對律師法律服務提出的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對入世後日益加劇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律師業在總體上還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一是服務領域、服務方式、服務質量還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可拓展的空間還很大;二是律師管理體制、律師事務所內部運行機制還不健全,律師組織結構還不完善;三是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亟需提高,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缺乏誠信的問題比較突出;四是律師的執業環境和條件還需要進一步改善。
(四)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拓展和規範律師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實際需要,努力提高律師的職業道德水準和業務素質,大力拓展律師的法律服務領域和服務功能,全面規範律師執業行為,進一步探索和改革律師管理制度,積極完善律師組織結構,力爭到2010年形成比較完善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
(五)律師業發展的主要目標是: (1)完善律師組織結構,形成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軍隊律師並存發展,相互配合,優勢互補的格局。 (2)充分發揮律師的職能作用,滿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律師法律服務的需求。 (3)構築規範法律服務主體、法律服務行為、法律服務秩序、法律服務管理活動的嚴密體系,把律師法律服務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4)全面加強律師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黨的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從整體上提升律師行業的素質。 (5)最佳化律師執業環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保障律師正常的執業活動。
二、拓展律師法律服務
(六)積極推進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試點工作。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同時借鑑國外的有益做法,加快建立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完善律師組織結構,並以此為基礎,構築我國律師制度的基本框架。當前要加大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力度,擴大試點範圍,到2004年,試點工作要在全國鋪開。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加強理論研究,抓緊研究起草相關的工作規範,同時擴大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的宣傳。及時提出修改律師法的建議,把公職、公司律師制度納入我國律師制度的整體框架之中。
(七)大力拓展律師的公益性服務功能。引導和支持律師面向基層、面向社區、面向西部地區提供法律服務,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倡導律師為西部開發在資金、項目和人才引進等方面牽線搭橋,為參與西部大開發的企業和負責西部開發的政府部門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督促律師積極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向低收入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困難群體主動減免服務收費,積極參與捐資助學、助殘、扶貧、救災等社會公益活動。倡導行業內的互助、協作,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條件較好的律師事務所要向西部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條件差的同行給予扶持和幫助。
(八)鞏固律師刑事辯護和民事代理等基礎性業務。積極教育引導廣大律師從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民的訴訟權利出發,提高做好刑事辯護、民事代理工作的主動性。要在充分調查論證和與相關部門積極溝通、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切實解決律師在參與訴訟過程中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的辦法,保障律師合法權益,提高刑事辯護率。要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律師收費制度,激發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民事代理業務的積極性。要適應訴訟程式改革的需要,不斷提高律師辯護和民事代理的水平和質量。
(九)引導和支持律師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要圍繞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促進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服務工作機制,引導律師參與社會管理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活動,積極為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服務,為解決“三農”問題、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快科技創新等提供服務。要圍繞政府機構職能和管理方式的轉變,積極支持和引導律師為政府經濟管理活動提供法律服務,配合政府搞好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引導和監管。
(十)積極穩妥地擴大律師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開放。要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堅持國(境)外律師“引進來”和中國律師“走出去”相結合,在更大範圍、更大領域和更高層次上參與國際律師業的合作和競爭。要認真履行入世承諾,加強對進一步開放法律服務市場的研究和探索,積極穩妥、有步驟、有計畫地擴大開放。要著力扶持和培養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拓展涉外法律服務領域,增強我國律師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競爭力,提升中國律師的國際地位。
三、規範律師法律服務
(十一)規範律師法律服務主體。加強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資質管理。嚴格規範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輔助人員的管理,對兼職律師隊伍進行全面清理。改革律師年檢註冊制度,通過年檢註冊,對內部管理混亂的律師事務所,責令停業整頓或予以撤銷,對違法違紀的律師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要嚴格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程式,提高律師成為合伙人的門檻。
(十二)規範律師法律服務行為。重點加快律師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爭取用三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信用信息系統由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業協會的登記註冊信息和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以及各有關部門、各級司法機關及客戶提供記錄並經甄別核實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組成,為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提供依據,並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要加大對律師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力度。嚴格執行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六條禁令”,即: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費行為;禁止以詆毀同行、支付介紹費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律師事務所聘用非律師以律師名義執業;禁止向司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禁止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引誘、威脅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禁止出具虛假的法律意見書等違法違紀行為。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對律師投訴的受理、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程式。建立健全律師行風監督制度,加強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社會監督。建立完善規範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相互關係的監督制度,對違法違紀的律師要堅決依法查處,處罰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報。
(十三)規範律師法律服務秩序。要建立以律師業為主導的統一的法律服務體系,實行統一有序的行業管理。繼續落實法務部關於加強大中城市社區法律服務工作,實現“一個調整、兩個加強”的部署,理順法律服務幾支隊伍的關係。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和法律服務秩序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加大對假冒律師的查處力度,維護法律服務秩序。加強涉外法律服務的監管,依法查處外國律師事務所以諮詢公司等名義進入國內提供法律服務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違反規定提供中國法律服務的活動。
(十四)規範律師管理機關的管理活動。要進一步轉變司法行政機關的律師工作管理職能,更新管理理念,改進工作作風和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律師工作主要是把好“市場準入關”、制定“遊戲規則”和對法律服務秩序進行監管。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合理配置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工作職能。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不應再直接管理律師事務所。從現在起,不再審批設立省屬律師事務所。2006年之前,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直接管理的律師事務所移交省會城市司法局管理。要加強對律師工作幹部的培訓,用兩到三年的時間集中對省地兩級律師工作幹部進行一次輪訓。
(十五)規範行業協會管理活動。要強化律師協會的作用,律師協會要加快行業規範的制定,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建設,抓好律師的培訓、繼續教育、業務研究和對外交流工作,切實做好律師的維權工作。要進一步加強律師協會建設,各省(區、市)設立獨立的律師協會辦事機構,今明兩年內實現省級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機關機構、人員、財務的徹底分開。認真落實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執業律師擔任的要求,非執業律師不得再擔任律師協會的領導(已經擔任的要儘快辭去)。要適應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行業協會科學的運行機制。要完善律師協會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協作機制,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律協工作的指導與溝通,與律師協會之間建立例會制度,及時通報情況。律師協會的有關會議應請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會議也應請協會派員參加。
(十六)規範律師事務所的自律性管理。要引導律師事務所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質量內控,規範業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探索建立律師事務所內部科學的管理機制,強化對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制約。建立律師風險防禦機制,全面推行律師責任賠償和保險制度。要在有條件的地方和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通過引導形成一批規模大、律師素質高、實力強的律師事務所。同時鼓勵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化建設,發展一批具有專業特色的律師事務所。
四、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律師法律體系,為拓展和規範律師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要抓緊《律師法》修改的調研和論證工作,力爭2003年年底上報《律師法》(修改稿)。要制定和完善與《律師法》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包括《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事務所財務管理辦法》等。同時,借鑑世界各國的有益經驗,制定系統的律師執業準則和行業規範,把律師執業和管理進一步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程式化的軌道。
(十八)加強律師行業黨組織建設,為拓展和規範律師工作提供政治保障。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黨的建設,不斷增強黨在律師行業的號召力和凝聚力,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律師事業沿著正確的方向持續發展。加強律師隊伍的黨組織建設,省一級律師協會要建立健全律協黨委,有三名以上黨員的律師事務所要建立黨支部,保證律師隊伍中每一名黨員都能過上正常的組織生活。要把政治強、業務精、紀律嚴、作風正,積極要求入黨,符合黨章規定條件的律師及時吸收到黨內來。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律師行業黨建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律師事務所的黨組織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律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律師隊伍建設,推動律師事務所全面發展中發揮核心作用。要抓好律師中黨員的教育管理,充分發揮黨員律師在遵紀守法、誠信服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十九)進一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為拓展和規範律師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加強律師行業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律師的大局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培養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要切實加強律師隊伍的職業道德建設,認真落實《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提高律師隊伍的職業道德水準,塑造律師良好的社會形象。要加強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認真落實《2002-2005年律師教育培訓規劃》,重點抓好律師執業前培訓、在職培訓、高層次人才培訓,進一步提高律師隊伍的業務素質。
(二十)進一步最佳化律師執業環境。要加強對律師工作的宣傳,大力宣傳律師隊伍中的先進人物和事跡,宣傳律師的職能作用,使社會各界了解和支持律師工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商,進一步完善律師事務所收費、稅收和財務管理制度。同時各級司法行政管理機關要進一步清理和精簡行政審批事項,提高工作效率,為律師執業提供便利條件。司法行政機關要在人財物方面與律師事務所徹底脫鉤,不發生任何經濟關係,不得再向律師事務所收取年檢註冊費和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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