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

2009年2月24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第116號《法務部關於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目的是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完善司法行政工作機制,提高服務科學發展水平,法務部對現行部頒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

法務部關於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
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部長吳愛英
法務部
關於廢止十二件部頒規章的決定
經過清理,法務部決定:
對主要內容已經被新的法律、規章所代替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的《法務部企業設備管理暫行規定》等12件部頒規章予以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
法務部決定廢止的十二件部頒規章目錄
附屬檔案
法務部決定廢止的十二件部頒規章目錄
序 號
規章名稱
公布日期及部令號
說明
1
法務部企業設備管理暫行規定(試行)
1989年2月10日法務部令第2號
主要內容被《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第35號)代替
2
公證處辦理涉外公證業務暫行管理辦法
1989年3月30日法務部令第3號
公證處和公證員辦理涉外公證業務審批項目已被《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04年5月19日國發〔2004〕16號)取消
3
法務部關於公證人員清廉服務的若干規定
1989年12月19日法務部令第6號
主要內容被《公證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和中國公證協會的有關行業規範代替
4
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1995年2月20日法務部令第35號
律師事務所設立外國分支機構審批項目已被《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04年5月19日 國發〔2004〕16號)取消
5
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
1996年10月25日法務部令第41號
被《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法務部令第112號)代替
6
律師資格考核授予辦法
1996年10月25日法務部令第43號
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制度被修訂後的《律師法》創設的特許律師執業制度代替
7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25日法務部令第44號
被《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法務部令第112號)代替
8
合作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25日法務部令第45號
修訂後的《律師法》取消了合作律師事務所這一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
9
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25日法務部令第46號
被《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法務部令第112號)代替
10
兼職從事律師職業人員管理辦法
1996年11月25日法務部令第47號
被《律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法務部令第112號)代替
11
法務部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1998年3月2日法務部令第54號
主要內容被《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36號)代替
12
合夥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6日法務部令第90號
被《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2008年7月18日法務部令第111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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