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關於建立公證員宣誓制度的決定

為切實提高公證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不斷增強公證員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法務部決定在全國建立公證員宣誓制度,於2017年7月4日發布《法務部關於建立公證員宣誓制度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建立公證員宣誓制度的決定
  • 公布單位:法務部
  • 檔案號:司發通〔2017〕69號
  • 發布日期:2017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公證協會:
為切實提高公證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素質,不斷增強公證員的職業使命感、榮譽感和社會責任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決定在全國建立公證員宣誓制度。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許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進行公證員宣誓。
二、公證員宣誓,應當在公證員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採取分次集中的方式進行。
三、公證員宣誓儀式,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公證協會組織舉行。
四、宣誓儀式要求
(一)宣誓會場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二)宣誓儀式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主持,領誓人由公證協會負責人擔任;
(三)宣誓儀式設監誓人,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各派一名工作人員擔任;
(四)宣誓人宣誓時,應當著公證員職業裝,免冠,佩戴中國公證協會會徽,呈立正姿勢,面向國旗,右手握拳上舉過肩,隨領誓人宣誓。領誓人持相同站姿位於宣誓人前方;
(五)宣讀誓詞應當發音清晰、準確,聲音鏗鏘有力。
五、宣誓程式
(一)宣誓人面向國旗列隊站立,奏(唱)國歌;
(二)領誓人逐句領讀誓詞,宣誓人齊聲跟讀;領誓人領讀完誓詞、讀畢“宣誓人”後,宣誓人自報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詞頁上籤署姓名、宣誓日期。
經宣誓公證員簽署姓名的誓詞頁一式兩份,一份由宣誓公證員收執,一份存入該公證員執業檔案。
六、公證員宣誓誓詞為: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我宣誓: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依法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執業,遵守職業道德,勤勉敬業,廉潔自律,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努力奮鬥!
七、公證員應當自覺踐行誓詞,將誓詞作為執業行為準則,依法、誠信、盡責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協會、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八、宣誓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決定製定。
九、本決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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