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管理者主體說

法人管理者主體說,是指法人否認說的一種,為德國學者胥耳德爾和賓德爾所創。他們認為,法人的財產,並不屬於法人本身所有,而屬於管理其財產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財產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稱的法人。在法人財產的性質問題上,胥耳德爾和賓德爾的觀點並不相同。胥耳德爾認為,法人的財產在性質上是集體財產,這種財產既不同於按份共有財產,也不同於共同共有財產,而是一種新的所有形式。因此,管理集體財產的個人就是法人。

賓德爾認為,法人的財產是一種合夥財產,法人成員根據協定組成一個主體,他們為了達到合夥彘目的而把自己的財產聯合在一起,所以社團只是特殊的合夥,這些為合夥服務的代表就是真正的法人。管理者主體說是對早期以合夥組織中演變而來的法人組織形式的解釋,但是,隨著18世紀以後法人形式的迅速發展,法人已經完全與合夥相區別了,因此,管理者主體說把法人視為合夥的觀念顯然落後於經濟的發展要求。而且這一學說混淆了法人機關與法人本身,這在理論上也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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