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主體說

權利主體說是主張破產財團具有權利主體性質的學說。此說認為,破產財團是以公平清償破產債權人為特定目的存在的財產團體,與民法上的財團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性質相似,應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反對者認為,破產財團不具備法律對法人或其他民事主體規定的條件,不能取得主體資格。

破產管理人不是為自己而是作為某一權利主體的代理人或代表人進行各種訴訟活動的,活動性質的矛盾決定其不能代表破產人或破產債權人,只能是破產財團的代表。如破產財團無主體資格,破產管理人便失去活動依據。反對者認為,破產財團不具備法律對法人或其他民事主體規定的條件,不能取得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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