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辦法
  • 地點河南省
  • 依據: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 組成: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57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六條 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及辦公室建設,充分發揮其組織協調作用。將退役士兵安置專項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投入。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體系。縣級以上民政、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政府的安置。
第八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九條 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畫,安置地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離異的,可在父母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就業、醫療、生活需要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部門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入伍時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和翌年畢業的學生以自主就業方式退出現役後,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就讀學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就讀學校應當及時為其辦理。
第十四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事宜,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士兵報到後及時移交本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於開出安排工作介紹信15日內移交安排工作單位。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建立退役士兵基礎信息資料庫。
第十五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十七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安置地縣級政府給予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我省根據全省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補助標準,並適時調整。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我省退役金補助標準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三條 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我省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涉及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項優惠政策,適用於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
各級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就業創業措施,出台優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四條 落實退役大學生士兵同等條件下優先政策。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在招錄公務員、招聘工作人員時,要安排一定數量的職位,用於招錄、招聘符合職位要求的退役士兵。在招錄政法幹警時,要確定一定比例的職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錄;報考退役士兵職位,應徵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學歷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在錄用基層專武幹部時,優先錄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八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後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後參加國防生選拔、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本年度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用人單位在崗職工人數及上年度人均工資等情況,制定下達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計畫,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相應編制及崗位空缺的,應當按一定的崗位空缺比例優先用於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錄職工時,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職工總數不足100人的企業,可以隔年安排。
各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訂安置計畫,保障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落實崗位。
第三十三條 中央駐豫單位、省直單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下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計畫,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等部門擬定,報省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達。
省直單位、中央駐豫垂直管理省級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手續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具體進人條件和程式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其他退役士兵安置計畫,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轄市、縣(市、區)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部門擬定,報本級政府下達。安置手續由單位所在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十四條 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5年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對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限期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契約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六條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八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 供 養
第三十九條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方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和60平方米建築面積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章 保險關係的接續
第四十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一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第四十二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係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方,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四條 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並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鑑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條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屬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各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暫停該單位的機構編制審批、人員調配和錄(聘)用等事項;經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撤銷文明單位等評先評優資格。
第四十八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20日省政府發布的《河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本實施辦法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實施辦法;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和我省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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