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是由民政部總參謀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公務員局黨政軍12個部門聯合制定,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2013年7月10日以國辦發〔2013〕78號文《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予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
  • 轉發機關: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13〕78號
  • 發文時間:2013年7月10日
  • 制定部門:黨政軍12個部門
檔案背景,發文通知,檔案全文,檔案解讀,

檔案背景

201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標誌著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復學、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現歷史性轉變。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在實施中如何執行、落實,還需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推進。根據中央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由民政部、解放軍總參謀部牽頭,會同12個部門,經過20個月的反覆協商、共同努力,最終形成了這一《意見》,對保障改革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崗位落實、提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競爭力、吸引適齡青年參軍服役,均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發文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民政部總參謀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公務員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對於推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國家和軍隊改革相協調、具有中國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設,開創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軍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義,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策部署上來,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組織協調,狠抓工作落實,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順利實施,以實際行動為退役士兵服務,為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2013年7月10日

檔案全文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出重大決策部署,2011年10月29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公布,標誌著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基本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序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力推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
(一)認真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和《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等法規政策,健全制度機制,全力推進實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切實落實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和職業培訓補貼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
(二)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願、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基本要求,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接受各類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的需求。
(三)堅持統籌銜接待遇政策的原則,退役1年內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按規定免費參加教育培訓;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四)要把促進退役士兵穩定就業作為教育培訓工作出發點,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目標考核體系以及機構年檢制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切實提高退役士兵就業競爭力。
(五)努力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和內容,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提供實訓實習條件,鼓勵各地開展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提高退役士兵創業成功率。
(六)完善退役士兵參加高等教育考試加分、在校大學生士兵復學優待等優惠政策,鼓勵高等職業學校及專升本培養院校採取單列計畫、單獨劃線、對口招生等措施,引導更多退役士兵繼續深造、更多大學生應徵入伍。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一)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規定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調整適用於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中,由原來規定按接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比例免徵企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調整為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二)各地要認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扶持就業創業措施辦法,將扶持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路平台,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出台優惠政策,鼓勵有創業要求、具備創業條件的退役士兵創業。
三、採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就業
(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強化保障措施,按規定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機會。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科學合理擬訂安置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四)在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邊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可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五)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經當地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單位要切實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實,要及時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儘快安排上崗,依法合理確定工資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保證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四、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組織領導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工作上落實責任、組織上提供保障,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開展。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能力建設,充實力量,履職盡責,充分發揮其牽頭組織、統籌協調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用人計畫及相關信息的共享、協調機制。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績突出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畫任務和歧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二)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強化分工協作力度;各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訂安置計畫,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等工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安置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終不懈抓好擁軍愛兵的輿論宣傳。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揚人民軍隊保家衛國的豐功偉績和在搶險救災、維穩處突等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重大作用,增強全民國防意識,關愛軍人,情系國防,定期總結、宣傳各行各業優秀退役士兵成才報國先進事跡、各級推動安置工作先進經驗、社會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愛國擁軍、關愛士兵的良好氛圍。

檔案解讀

記者:在牽頭制定出台《意見》的同時,請問各級民政部門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組織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方面取得哪些進展?成效如何?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公布施行一年多來,各級民政部門按照中央關於改革的部署要求,積極爭取同級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重視支持,切實把安置改革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發揮牽頭作用,努力協調軍地相關部門,共同落實好安置改革任務,各項重點工作有了較大進展。
首先,改革配套政策不斷完善。各級從實際出發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舉措。國家層面,除《意見》外,還印發了《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傷病殘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規程》、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經濟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以及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出台了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具體辦法,都明確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此外,還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貫徹落實《條例》的綜合性檔案,16個(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措施。
其次,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紮實推進。2012年12月,民政部在遼寧省成功召開全國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會議,交流經驗,分析形勢,提出措施,推進落實。各地按照“政府主導、個人自願、城鄉一體、免費參加”的基本原則,不斷將教育培訓引向深入,退役士兵參訓率、就業率逐步提高。據統計,2011年全國參訓退役士兵有29萬多人,參訓後就業率在70%以上;2012年全國參訓退役士兵超過32萬人,參訓後就業率達85%以上。
第三,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務較好完成。按照全國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工作會議部署要求,齊心協力,密切配合,基本完成了傷病殘士兵3年集中移交安置任務。積極研究特點規律,將成功經驗上升為政策制度、轉化為常態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傷病殘退役士兵的合理需求,確保能夠及時接收、妥善安置。
各地認真做好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重點安排工作對象安置質量得到明顯提升。通過大力宣傳引導自謀職業、全力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安置義務等措施,妥善解決了一批多年來困擾地方的安置遺留問題,較好地維護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記者:民政部將採取哪些措施深入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答:下一步,民政部將著重採取以下措施,繼續推動《條例》有效落實,更好地發揮民政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支持作用。
以徵兵時間調整、八一建軍節即將來臨等為契機,開展送政策進軍營活動,讓士兵退役前全面了解安置政策。協調媒體宣傳各地推動改革的經驗做法、優秀退役士兵成才報國的先進事跡、社會各界支持安置工作的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愛國擁軍、關愛士兵的良好氛圍。
對《條例》和《意見》在貫徹落實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進行梳理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統一工作執行尺度。聯合軍地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改進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崗位安排規程、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等檔案,推動工作規範化發展。通過政策創製推動退役士兵待遇增長,科學確定各項安置經費保障標準,讓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得到更好的落實。
認真履行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加強部門協作和軍地配合,搭建安置工作的有效平台。用好用足用活軍地在妥善安置傷病殘退役士兵、全面開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等方面已經建立的有效工作機制,確保相關重點工作有序進行。與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委等部門探索建立用人計畫等相關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健全“退役士兵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的安排工作機制,確保全排工作退役士兵崗位落實。
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全國統一互聯、資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務管理平台,逐步實現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數據無縫傳遞、及時更新、動態管理,依託網路開展政策諮詢、崗位信息、職業指導等服務,增強工作的時效性和針對性,努力實現基礎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實用化。檔案評價
民政部部長、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李立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日前轉發的《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見》,是近20年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突破較多的一個檔案,主要體現在6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扶持就業創業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將《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適用範圍,由原來的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擴展為城鄉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二是增強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性和操作性,由原來的企業接收退役士兵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才免徵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調整為3年內按企業實際接收人數定額依次扣減。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限額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8000元,最高可上浮20%。
三是創新了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形式和內容,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鼓勵高等職業學校及專升本培養院校採取單列計畫、單獨劃線、對口招生等措施引導退役士兵繼續學習深造。
四是規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崗位落實的保障措施,明確指出: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邊疆、民族地區鄉鎮機關招錄公務員時,可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招錄符合職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五是強調了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替代接收安置;用人單位應當與軍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六是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能力建設,充實力量,發揮作用;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協作,抓好落實,特別是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士兵安置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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