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是為了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提高郵電通信服務質量,保障郵電通信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80301
  • 發布日期:1991-03-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內容,

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發布單位】803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3-02
【生效日期】1991-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1991年03月02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的發展,提高郵電通信服務質量,保障郵電通信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區域內郵電通信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省郵電管理局是本省郵電通信管理部門。省轄市(地區)、縣(市)、自治縣郵電局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電業務的公用企業,經省郵電管理局授權,管理本轄區內郵電通信工作。
第四條本條例由各級郵電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電通信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公用電信網的市內電話、長途電話、電報、天線電移動通信、無線電尋呼、數據傳輸、圖文傳真,電話號簿和郵政編碼簿的編印發行,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電企業專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郵電管理局對本省專用通信網實行行業管理。
郵電企業應當加強報刊發行工作,擴大報刊發行業務。
第六條郵電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電通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縣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八條郵電通信設施是國家財產,保護郵電通信設施是公民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檢舉破壞郵電通信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發展郵電通信事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加強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郵電通信建設。
城鄉郵電通信建設規劃是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建設資金的籌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有關各方簽定的契約、協定辦理。
第十條城市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郵電網點設定標準和郵電通信建設規劃,統籌安排郵電通信設施的建設用地。
較大車站、機場、港口和賓館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
第十一條新建樓房應當根據郵電部門制定的標準,設計電話管線及信報箱(間)。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已有的住宅樓在地面層未設收發室或信報箱(間)的,由樓房產權單位負責補設。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規劃和新建、擴建或改建道路、橋樑、隧道、涵洞等工程時,應當按照郵電通信規劃統籌安排通信管線位置。
郵電部門新建、擴建或改建郵電通信線路,必須向城鄉規劃、建設和公安部門辦理申請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審批並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郵電部門需要在橋樑、隧道、涵洞等建築物上附設通信線路時,在不影響原有建築物使用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就有關事宜簽訂協定。
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或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的以外,在郵電部門已建或按照規劃擬建的通信電路上,其他部門不應當再建設長途通信線路。各部門長途通信所需電路由公用通信網提供,公用通信網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以同郵電部門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聯合建設。
第十五條郵電部門應當將設定的通信樞紐、微波站的有關技術資料報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備案。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在制定城鄉總體規劃和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確保無線通信的暢通。
第十六條郵電和電力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技術規範建設通信線路與高壓輸電線路。新建線路與原有線路不可避免並行或交叉穿越時,新建單位應當徵得原有線路使用部門同意,並符合有關淨空控制範圍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批准建設的郵電通信設施,因施工需要拆遷或改造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地下設施以及剷除農林作物,郵電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辦理用地手續的同時,對地面附著物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無線電管理部門核定的公眾無線電頻譜,必須保證郵電部門公用天線電通信網使用。
第三章 郵電通信及其設施的保護
第十九條郵電部門應當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因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外力使郵電通信設施遭受嚴重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修復,保障郵電通信的暢通。
第二十條在國家郵電部門一級、二級無線通信幹線通道淨空控制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或改建影響通信暢通的建築物、構築物。必須建設的,應當徵得郵電部門同意。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遷郵電通信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與郵電部門協商,在保證郵電通信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易地重建,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簽定的協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在郵電通信設施附近新建、擴建或改建生產腐蝕性產品和排放腐蝕性廢液、廢渣的企業及具有干擾性的電氣設施時,必須保障郵電通信設施的安全,並徵得郵電部門同意。需要郵電部門採取技術安全措施的,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費用。
第二十二條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和海關等部門應當為郵電通信提供必要條件,保證郵電通信的安全暢通。
第二十三條車站、機場、港口應當安排方便郵件裝卸、轉運的作業場所和出入通道,允許郵政工作人員和郵電專用車輛提前進入工作現場。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郵電營業局、所門前擺攤設點、堆積雜物等妨礙郵電通信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郵電工作人員和郵電專用車輛執行任務通過渡口、橋樑、隧道和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優先放行。執行任務的郵電專用車輛,憑公安機關或交通部門核發的通行證,可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
郵電工作人員或郵電專用車輛在執行任務途中發生交通違章,有關方面在作出勘驗記錄後放行,待其完成任務後再行處理。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郵電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重要用電戶向當地供電部門備案。供電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郵電部門重要用電戶用電。
郵電通信專用車輛,郵電營業局、所自備電源,一級、二級通信幹線的發電機組用油,由所在市(地區)納入計畫,優先供應。
第二十七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破壞郵電通信設施。嚴禁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郵電通信安全。
第二十八條廢品收購單位或個體收購點憑出售單位證明,收購廢舊通信電纜、電線和其他線路器材。不得收購無證明和個人出售的通信電纜、電線和其他線路器材。
第四章 郵電通信的經營和服務
第二十九條各專用通信網只限於內部使用,未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不得對外經營公眾通信業務。
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專用通信網可以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臨時經營部分公眾通信業務,但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中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非郵電部門的通信設施進入公用通信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並經省郵電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一條市內電話用戶在電話機上加裝副機、附屬檔案和復用設備,必須報經郵電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郵電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在方便民眾的地段設定傳呼公用電話、公用電話亭、報刊門市部、報刊亭、郵政信箱等設施。
郵電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電業務。
第三十三條郵電部門應當制定嚴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所屬郵電營業局
、所嚴格執行。
郵電營業局、所應當向社會公告營業時間和經辦業務。
郵筒、郵政信箱應當標明開啟時間。
郵電營業局、所需要調整營業時間、暫停營業或減少辦理部分郵電業務,
郵筒、郵政信箱需要改變開啟時間的,必須經縣以上郵電部門批准。
第三十四條郵電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服務,禁止下列
行為:
(一)拖延、拒絕辦理郵電業務;
(二)收取規定以外的資費或收受用戶饋贈;
(三)刁難用戶或勒索款物;
(四)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五)毀棄、私拆、隱匿、盜竊郵件及報刊;
(六)挪用、冒領、貪污用戶款項;
(七)其他違反郵電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郵電部門應當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制定受理用戶申告制度,接受社會對郵電通信服務質量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由於郵電部門的原因而造成郵件丟失、損毀和匯款誤兌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郵電營業局、所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電報稽延、錯誤、失效的,按照規定退回所收資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郵電通信設施損壞或通信阻斷的,有關責任單位、個人承擔修復費用或賠償因通信阻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修復費用和賠償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擅自經營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寄遞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對外營業,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營業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以上郵電部門責令其拆除,並根據使用期限追繳費用。使用期不滿一年的,追繳一年的月租費;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依照年進制計算追繳其月租費。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郵件或郵電通信器材的;
(二)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
(三)擾亂郵電營業部門秩序,致使郵電通信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破壞郵電通信設施的。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先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郵電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一,情節輕微的,由郵電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以上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所稱縣以上均含縣。
郵電通信設施系指:郵電營業局、所,郵件轉運站,報刊門市部、報刊亭、郵筒、郵政信箱,郵電專用車輛,公用電話亭,機房及設備、線路、電路、天線和其他附屬設施。
公用通信網系指郵電系統建設或租用的、向全社會提供服務的通信設施;專用通信網系指非郵電系統自己建設或租用的、為本系統的內部提供服務的通信設施。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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