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決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修改決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年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八日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地區:廣東省人民政府
  • 日期:1998.年1月1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廣東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省政府1996年3月18日以粵府〔1996〕20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省郵電部門負責對申請通信終端設備進網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核,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給予答覆。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網檢測通知書,廠家或用戶持檢測通知書到郵電部指定的檢測機構接受產品抽樣檢測。
經檢測合格的通信終端設備,由省郵電部門發給進網試用許可證,試用期滿後,報郵電部核發進網許可證。”
2.第六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其偽造、塗改或轉讓的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無效,並視同未取得郵電業務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由郵電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止中繼線服務、沒收違法所得。
停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負責對其用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刪去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其後條文依次順延。
4.第七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盜用他人行動電話碼號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和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一)對盜用他人行動電話碼號並機使用的人員,處以1000元至5萬元罰款;
(二)對盜用他人行動電話碼號並機使用的人員,每並機一部賠償郵電部門信道占用費5萬元,由參與並機者共同賠償;
(三)對盜用他人行動電話碼號的人員及其使用者,責令其賠償合法用戶的電話費損失。
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