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發布於1994-04-02,是為加強郵電通信管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暢通,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發展,提高郵電通信服務質量而制定的這一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dministration
  • 發布時間:1994-04-02
  • 生效時間:1994-04-0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
(1994年4月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郵電通信管理,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暢通,促進郵電通信事業發展,提高郵電通信服務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郵電通信業務和通信行業管理。
第三條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是自治區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通信行業管理的職責。
各地、市、縣郵電局(包括郵政局、電信局,下同)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郵電通信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原則,把郵電通信建設規劃納入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優先發展郵電通信事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郵電通信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快農村郵電通信事業的建設,並對貧困地區、邊遠山區的郵電通信事業從財力、物力上給予扶持。
第五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侵占、偷盜、毀壞郵電通信設施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危害郵電通信安全。
第六條郵電通信部門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保障用戶使用郵電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對發展、建設郵電通信事業和保護郵電通信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
第八條用戶交寄的郵件、交匯的匯款、儲蓄的存款和交發的電報受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檢查、扣留郵件和電報,凍結匯款和儲蓄存款的,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向相關的縣級以上郵電部門出具相應的檢查、扣留、凍結通知書,辦理交接手續。
郵件、電報、匯款、儲蓄存款在檢查、扣留、凍結期間,發生丟失、短少、損毀的,先由相關的郵電部門按照郵電部的有關規定給用戶賠償,再由郵電部門向造成丟失、短少、損毀的機關追償。
第九條人民法院、檢察院依法沒收國內郵件、匯款、儲蓄存款時,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向相關的縣級以上郵電部門辦理手續。
海關依法沒收和衛生、動植物檢疫部門依法銷毀的國際郵遞物品,應當出具沒收決定或者檢疫處理通知單,並及時通知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和郵電部門。
國際郵遞物品在依法查驗、封存期間,發生丟失、短少、損毀的,先由郵電部門按照郵電部的有關規定給用戶賠償,再由郵電部門向造成丟失、短少、損毀的部門追償。
第十條郵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郵電通信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郵電通信發展規劃,包括郵電局(所)、網路設備、電信管線、收發訊無線區、衛星通信地球站和微波通道等,應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自治區郵電通信建設,以郵電部門為主,實行多種形式聯合建設、多種技術手段並用的方針。
長途通信建設,以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為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市內通信建設,由市(地)、縣郵電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農村通信建設,屬於縣城至鄉、鎮的,由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和當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屬於鄉、鎮至村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統一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城鎮新建或者改建生產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其他公共建築,應當設定電話管線等設施;居民住宅樓應當設信報收發間或者信報箱。上述設施均應納入工程設計內,所需材料和資金在基建項目總投資內統一安排解決,其設計標準由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條郵電部門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在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信筒、信箱、郵寄、報刊亭、公用電話亭和流動服務點。有關部門應當在選址、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新建或者改建公路、鐵路、橋樑、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需要鋪設電信管道或者其他通信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郵電部門將通信管道等設施與該項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第十六條郵電通信管線經過鐵路、公路、橋樑、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航運樞紐等建築物時,應當徵求管線所經過的該建築設施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新建或者改建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建設單位應當規劃郵件存放、裝卸轉運所需的場所和通道,其有關基建費用由郵電部門承擔。
第十八條郵電部門在通信線路施工中損毀農作物、樹木或者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郵電部門架設電信桿路和鋪設地下管線,應當儘量節約用地,少占或者不占耕地,鋪設地下管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竣工後要及時恢複利用。
第四章 通信行業管理
第十九條公用電信業務和信件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物品的寄遞業務,由郵電企業專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通信網的建設,必須統籌規劃,協調發展,避免重複建設。郵電部門應當積極發展公用通信網,以適應社會通信需求。因公用通信網不能滿足社會通信需求或者因特殊需要建設專用通信設施的,必須經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申請新建、擴建、改建無線電專用通信網,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跨地、市、縣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網路及需要進入公用網的地區性無線通信網的,在報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之前,應當先經郵電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專用通信網限於本部門內部通信使用。在公用通信網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經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後,專用通信網可經營部分公眾通信業務。
第二十三條申請接入公用通信網的各種用戶通信終端的電話機、用戶交換機、傳真機、數據機、電報終端等通信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通信技術標準,並持有郵電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或者進網使用批文方可進網。在設備上必須貼有郵電部規定統一格式的進網標誌。對經檢驗不合格的通信設備,不得接入公用通信網。
第二十四條鄉鎮經營的農村電話由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並與縣(市)其他基礎設施統籌安排;縣(市)郵電局應當在業務技術上給予指導幫助。
鄉鎮經營的農村電話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通信的法律、法規,執行郵電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和統一的業務技術標準。
第二十五條印製通信使用的信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由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監製。
印製明信片應當符合郵電部規定的規格標準。縣級以上郵電部門經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批准,可以印製、發行標有“中國郵政”字樣的明信片;其他單位印製明信片,由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監製,但不得標有“中國郵政”字樣。
確因工作需要,仿印郵票圖案的,必須報經郵電部郵票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郵電管理局批准,印刷單位不得承印未經批准的仿印郵票圖案和與郵票相似的印件。
第五章 郵電通信設施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郵電通信必須確保全全暢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郵電通信設施安全和保護工作的領導。郵電通信設施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破壞、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協助郵電部門保護和搶修。
第二十七條郵電通信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用於郵電通信的建築物、郵電標誌牌、標識牌、宣傳欄、郵電通信專用車輛及其他郵電運輸工具;
(二)公用電話亭、電話機、郵亭、信筒、信箱、信報箱、信報間、郵件轉運站、郵政儲蓄營業室及其他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專用設備和用品;
(三)通信用電桿、電線、拉線、線擔、隔電子、管道、管孔、配線箱、架空電纜、光纜、同軸電纜、天線、饋線、地線、無線電台、微波站、機務站、增音站、線路巡房、衛星通信地球站及其附屬設施;
(四)其他直接用於郵電通信的設施。
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投幣式公用電話機、磁卡電話機、信筒、信箱、郵政自動出售設備等郵電通信設施內投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漬物、可穢物及其他雜物;
(二)在電桿、拉線、無線電塔桿、標樁、通信天線等郵電通信設施上拴系牲口或者搭掛電燈線、電力線、廣播線及其他物品;在危及電桿、拉線、無線電塔桿範圍內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市區架空線路兩側各1.5米、農村架空線路兩側各2米、天線區域周圍2米範圍內的地面上建屋搭棚;
(四)在地下電纜、市話管道兩側各1米範圍內建屋塔棚;在地下電纜、市話管道兩側各3米範圍內挖沙、取土、挖溝、鑽探、堆放垃圾,設定廁所、糞池、牲畜圈、沼氣池,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性的物體;在市區外電纜兩側各2米、在市區電纜兩側各0.75米的範圍內植樹、種竹;
(五)在設有水底或者海底電纜標誌的水域禁區內拋錨、拖錨、拖網、挖沙、炸魚、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電纜安全的作業;
(六)在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範圍內燒荒、燒窯、爆破、以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建房用地,應當遵守前款(三)、(四)項的規定;郵電部門應當事先將通信線路位置等有關資料送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備查。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因生產、建設或者施工需要,實施下列行為可能影響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必須事先徵得郵電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或者承擔相應的費用,確保通信安全暢通後方可進行: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橋樑、隧道、農田水利工程以及鋪設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開路、炸石、砍樹、運輸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的;
(三)布設電力線路、電站網路、電車線路、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廣播線路、專用通信線路以及設定對有線電、無線電通信產生干擾的電氣設施的;
(四)排放腐蝕性廢氣、廢液、廢渣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郵電通信設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為。
第三十條不得在微波通道淨空控制範圍內新建或者修建妨礙微波傳輸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一條郵電通信線路沿線附近的樹竹與線路的距離應當符合郵電技術規程的要求。樹竹與線路的水平距離,在市區內不得小於1.25米,在郊區不得小於2米;樹竹與線路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1.5米。對小於上述規定距離的樹竹,樹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主動砍伐或者修剪,不主動砍伐或者修剪的,郵電部門可無償砍伐或者剪除,但是應當事先告知樹竹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對已經危及郵電通信線路安全的樹竹,郵電部門可立即進行剪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二條郵電通信設施一般不得遷改。其他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必須遷改通信設施的,應當徵得郵電部門同意,所需費用由要求遷改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對侵占、偷盜、毀壞郵電通信設施,危害郵電通信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制止,並向郵電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舉報,郵電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廢品收購單位或者代收點應當憑出售單位出具的證明收購廢舊通信電纜、電線和其他廢舊通信器材。禁止收購無證明或者個人出售的廢舊通信電纜、電線和其他通信器材。
第六章 郵電通信的社會保障
第三十五條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和賓館,應當在方便旅客的地方提供辦理郵電業務的場所;郵電部門應當提供郵電業務服務。
郵政企業在車站、機場、港口、碼頭轉運郵件,有關運輸單位應當統一安排裝卸、儲存郵件的場地、出入通道和房屋。
第三十六條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輛和郵電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需要通過橋樑、渡口、隧道、檢查站時,有關方面應當憑證優先放行。
帶有郵電專用標誌的郵電車輛執行公務,確需通過禁止行車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可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通行或者停車。
第三十七條執行公務的郵電工作人員和郵電專用車輛,違反交通規則或者有其他違章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在記錄違章行為後即放行;違章人員完成任務後,應當主動到有關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攔截郵電通信車輛,或者檢查、扣留郵件、電報。不得阻礙郵電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禁止在郵電局(所)門前或者出入通道上設攤、堆物,妨害用戶使用郵電或者影響郵電通信車輛通行。
第四十條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運輸單位負有載運郵件的責任,對承運的郵件應當優先發運,並在運費上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惠。
郵電部門應當與承運單位簽訂郵件運輸契約,共同遵守。因郵件增多超出運輸計畫時,郵電部門應當向承運單位辦理加運手續,承運單位應當優先接收和發運。
承運單位因故臨時停運或者改變運行時間、停靠位置時,應當及時通知郵電部門;未及時通知造成郵件延誤的,由有關運輸單位負責疏運。
第四十一條供電部門應當保障郵電通信用電。石油經銷部門應當保障郵電部門備用電源的發電用油和郵電通信車輛的用油。
第四十二條單位和居民區收發人員對各種郵件負有保護和及時傳送的責任,不得私拆、隱匿、毀棄郵件或者撕揭郵票。
第七章 郵電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郵電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職業道德,堅持文明服務,優質服務,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電業務;
(二)無正當理由延誤投遞郵件或者電報、兌付匯款、排除用戶電話故障;
(三)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電通信服務和改變郵電業務收費標準;
(四)刁難用戶或者勒索用戶財物;
(五)隱匿、毀棄、私拆、盜竊郵件和電報,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六)將用戶使用郵電業務的情況非法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七)利用郵電專用車船違章搭乘無關人員,夾帶、偷運郵件以外的物品;
(八)其他違反郵電通信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用戶申請安裝電話、郵電部門在收取裝機費後,應當按規定時限保證裝機通話。
裝機通話時限由當地郵電部門規定,並在營業場所公布。逾期不能裝機通話的,郵電部門應當自收費之日起,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用戶計付利息。
第四十五條城鎮電話發生故障,屬用戶線路故障的,郵電部門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修復;屬電纜故障的,郵電部門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修復。如遇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修復的,應當向用戶說明情況並儘快修復。超過十五日不能修復的,用戶免交當月的月租費。
第四十六條郵電部門應當在郵電營業場所公告營業日和營業時間、經辦業務種類、收費標準以及各種業務的辦理手續。
郵政信筒、信箱必須標明開取頻次和時間,並按時開取。
第四十七條郵電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限和投遞點投資郵件、電報。
城鎮居民的郵件、電報按收件人地址投遞到院落門口或者樓房地面層的信報箱或者收發室;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和個人以及單位院內宿舍用戶的郵件、電報,投遞到單位收發室。收發室應當設在院落門口或者樓房的地面層。
農村郵件一般投遞到鄉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點;鄉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郵件,由鄉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當地郵電部門根據交通條件和郵件數量等具體情況,協商投遞方式。
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新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應當由單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門到當地郵電部門辦理郵件、電報投遞登記手續。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郵電部門應當予以登記,並在三個月內安排投遞:
(一)具備郵電投遞車輛或者郵電投遞人員執行公務的通行條件;
(二)有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路名和門牌號碼;
(三)安裝有接收郵件的信報箱或者設立有收發室;
(四)按規定需要辦理中外文名稱登記,已辦妥手續的。
用戶遷移地址或者單位更改名稱,應當到當地郵電部門辦理更名改址手續。
第四十九條郵件寄遞過程中,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賠償。
第五十條郵電部門應當採取設定監督電話、舉報箱,接待信訪等方式,接受用戶的監督。對郵電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投訴,應當在十日內答覆投訴人;對郵電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答覆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郵電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營郵電通信業務的,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建設專用通信設施的,責令其停止建設;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經營公眾通信業務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不合格的通信設備,責令其拆除不合格設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第三款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恢復原狀;損壞郵電通信設施、阻斷通信的,除責令其賠償修復費用和阻斷通信所造成的損失外,可以並處賠償損失金額一至五倍的罰款;違章建築的,由城建部門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規定處理。
各級郵電部門按前款規定所收的罰沒款應當全額上繳同級地方財政。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規定,非法攔截郵電通信車輛或者檢查、扣留郵件、電報,私拆、隱匿或者毀棄他人信件、電報,阻礙郵電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情節輕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戶拖欠資費應當交付滯納金;超過規定時限後,郵電部門有權中止向其提供該項服務。
用戶擅自加裝終端設備或者變更機線使用性能的,郵電部門可以通知其拆除、復原或者補辦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向其提供該項服務。
第五十五條郵電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在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郵電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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