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郵政管理辦法

《邯鄲市郵政管理辦法》由邯鄲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旨在保證郵政安全、暢通,加強郵政行業管理,提高郵政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郵政管理辦法
  • 內容:郵政管理
  • 地區:邯鄲市
  • 隸屬:政府公告
辦法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第四章 郵政市場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辦法簡介

(1999年8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9月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公布,根據2007年10月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郵政安全、暢通,加強郵政行業管理,提高郵政質量和服務水平,促進郵政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河北省郵電通信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郵政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邯鄲市郵政局是本市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郵政行業管理工作。
城建、規劃、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市容、技術監督、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郵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保證郵政安全、暢通,保護郵政設施,是一切單位和公民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鄉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總體規劃編制郵政局、所、郵政報刊亭、郵路規劃等,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城市規劃設計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將郵政用房作為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納入城市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郵政用房,並按建築成本價售予郵政主管部門安排使用。
郵政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通知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規劃、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
第七條 郵政設施屬於城市基礎設施,徵用土地時,土地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予以劃撥。
第八條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應當設定信報箱,設計標準按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執行,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未將信報箱列入設計圖紙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未依照前款規定設定信報箱的,由產權人或物業管理部門負責在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設。已設定收發室的城市居民住宅除外。
已損壞或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信報箱(群、間),其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九條 因城鄉建設或其它原因需要拆除郵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應與郵政企業協商,在就近適宜的地方恢復郵政設施,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所需費用由徵用、拆遷單位承擔。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條 新建單位、住宅或商品樓具備通郵條件的,由其產權所有人、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部門到郵政企業辦理郵件投遞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登記註冊費,郵政企業應在用戶繳納登記註冊費後30天內予以通郵。
用戶不具備通郵條件,由產權人或物業管理部門或街道居民委員會與郵政企業商定妥投方式。否則,郵政企業可以按照地址不詳、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的,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一條 郵政企業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與用戶簽訂協定,約定投遞位置和方式,提供下列延伸投遞服務:
(一)包裹專送;
(二)印刷品專送;
(三)單位郵件分投;
(四)上樓投遞;
(五)農村用戶直投;
(六)其他投遞方式。
享受延伸投遞服務的用戶,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服務費。
第十二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部位公布營業時間、經營業務和資費標準。郵政信筒(箱)應標明開筒(箱)頻次和時間。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和投遞範圍投遞郵件。
郵政企業辦理郵政業務,應當按國家和省物價部門規定的資費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私拆、隱匿、毀棄、盜竊郵件、撕揭郵票、貪污、冒領用戶款項;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
(三)拒絕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
(四)擅自中止對用戶的郵政服務;
(五)擅自改變郵政業務資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
(六)強迫用戶使用高資費郵政業務;
(七)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八)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受理用戶舉報或投訴,接受社會對郵政服務質量的監督。
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舉報或者投訴後十五日內,將處理情況答覆用戶。
第十五條 發生郵發報刊丟失的,用戶可以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在接到用戶查詢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答覆。屬於郵政企業過錯造成郵發報刊丟失的,郵政企業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補投或者賠償。
第十六條 用戶交寄的信函、明信片沒有正確書寫郵政編碼,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信封、明信片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已投入郵政信筒(箱)的,由郵政企業退給寄件人;無法退回寄件人,作為無著郵件處理。
第十七條 用戶變更名稱、通郵地址的,應當在變更十日前通知郵政企業;變更後的住址不具備通郵條件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大院總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兩個以上單位使用同一通郵地址的,應當設定聯合收發室,並使用統一規格的收發章。
城市居民住宅不設定信報箱的,應當在樓房地面層或者大院總出入口處設定收發室。
村莊、集鎮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或者經郵政企業同意的其他地點設定收發室或者代收點。
第十九條 通郵單位收發人員接收給據郵件時,應當點核無誤,並在相關單式要求的位置處蓋章簽收。
對錯收的郵件,應及時退還郵政企業分支機構。
由於收發人員過錯造成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的,通郵單位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然後由通郵單位向有過錯的收發人員追償。
第二十條 地名管理、公安等部門設定的街道名稱牌、單位門牌,應當附印郵政編碼。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需要設定的郵亭、郵政信筒(箱)、閱報櫥窗等設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費、市容管理費等有關費用;其它郵政設施的相關費用應予以優惠。
車站、機場應當設有辦理郵政業務的場所,並在郵件裝卸、轉運作業場所、郵政車輛出入通道等設施的配套建設方面,為郵政企業提供方便。
郵件運輸投遞專用車輛在通過收費的公路、橋樑、隧道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有關單位優先放行,收費部門予以減免優惠。
第二十二條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在運送郵件時,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在確保交通安全的情況下,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但要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
郵政車輛或郵政工作人員在運送郵件途中違反交通規則時,交通民警應予以記錄後放行,在其完成公務後,再按有關規定處理。嚴重肇事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應迅速通知郵政管理部門協助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污損、破壞郵政報刊亭、郵亭、閱報櫥窗、郵政信筒(箱)、信報箱、郵政編碼牌等;
(二)私開郵政信筒(箱),或者向郵政信筒(箱)內塞投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者其他雜物;
(三)在郵政局、所門前通道或者郵亭、郵政報刊亭、郵政信筒(箱)、信報箱等周圍投攤、堆物、停放非用郵車輛等,妨礙郵政工作正常進行;
(四)非法攔截、檢(搜)查、扣押帶有標誌的郵政運輸車輛和郵件或者強行登乘郵政運輸工具;
(五)偽造、冒用郵政專用標誌、郵政專用名稱、郵政標誌服或者郵政日戳等郵政專用品;
(六)偽造郵資憑證,未經郵政行政主管理部門許可仿印、仿製郵票圖案或者印製帶有“中國郵政”或“中國人民郵政”字樣的明信片和新集郵票品的預訂;
(七)偽造用於郵政業務的其他有價票證;
(八)其他違反郵政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郵政市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下列郵政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一)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
(二)普通郵票的銷售和集郵品的製作;
(三)郵政編碼簿(圖集)和其他形式的郵政編碼資料的編印、發行;
(四)用於郵政業務的其他有價票證的發行、銷售;
(五)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郵政企業專營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五條 郵政企業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或普通郵票的銷售業務,應當報經省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代辦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允許開辦代辦業務的批准檔案後,方可與郵政企業簽訂代辦協定。
第二十六條 生產郵政的信封、明信片、郵政包裝箱、信盒和信報箱等郵政用品用具的企業,生產前應到市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並經省主管部門的審批後方可生產。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未經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監製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郵政行業標準的信封、明信片、郵政包裝箱、信盒和信報箱等。
第二十七條 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銷售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郵票和集郵品;
(二)未按規定的發售日期和郵票面值或者規定售價出售郵票;
(三)經營未經郵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自製集郵品和銷售非郵政企業製作的集郵品;
(四)義務兵專用郵票上市、交易或者交換;
(五)經營郵票和集郵品的進出口業務;
(六)郵政工作人員與集郵票品經營者勾結,非法倒賣郵票,牟取暴利;
(七)偽造、冒用、轉讓、轉借、塗改批准檔案和監製證書。
第二十八條 郵政企業和經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郵政法律、法規,接受郵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郵政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業管理。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進入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查閱資料,收集和依法登記保存證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並由責任單位承擔郵政企業為解決用戶通郵採取的臨時措施所需費用;逾期不補建的,處以補建費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建設郵政設施;
(二)城市居民住宅未按規定設定信報箱或者收發室。
第三十一條 未經市郵政局同意,擅自拆遷郵政設施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和第(八)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及有關物品,並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五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郵政專營業務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安全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郵政企業委託辦理郵政業務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處罰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未經監製的信封、明信片、郵政包裝箱、信盒和信報箱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程式撤銷批准檔案和監製證書。
違反第二十七條 第(六)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郵政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物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依照程式撤銷批准檔案和監製證書。
第三十九條 妨礙郵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郵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郵政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是:
(一)信報箱:是指用戶依照規定設定的接收郵件的設施,包括單元式信報箱和信報箱間、群、亭。
(二)信函:是指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書信、各類檔案、各類單據、證件、各類通知、有價證券。
(三)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具體內容包括: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國務院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四)郵政設施:郵政局、所、郵件轉運站、郵政報刊亭、郵亭、郵筒、郵政信報箱(間、群、亭)、郵政專用車輛、郵政編碼牌;
(五)郵政標識系指:“中國郵政”、“中國人民郵政”和英文“CHINAPOST”或加郵政圖形(見原稿)。
(六)郵資憑證系指:郵票(含紀念郵票、特種郵票、普通郵票、專用郵票、小型張、小全張和小本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等。
(七)集郵品:是指利用郵票、郵戳製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紀念封、郵折、郵卡、極限明信片、蓋銷票、郵戳卡(郵政日戳、風景日戳)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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