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河北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在1999.03.3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3.31
  • 實施時間:1999.03.31
1999年2月24日省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和繳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含在城鎮的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其中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商登記、年檢時徵收。
第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
第六條 對申請基本養老保險登記的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三日內審核完畢,發給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件。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證件應出示在營業地點,作為合法經營的證件之一。
第七條 繳費單位及繳費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和費基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九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並按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六個月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六個月向社會公告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不含離退休人員、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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