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工作,結合河北省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河北省
  • 發文時間: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 編號:冀政辦〔2010〕17號
  • 認真:貫徹執行
轉發通知,正文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轉發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冀政辦〔2010〕1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正文內容

河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有關規定,為做好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接續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包括已經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在省級統籌範圍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的,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不轉移基金。

第三條

在我省省級統籌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最後保留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四條

參保人員只建立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目前參保人員存在雙重或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養老保險關係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同時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第五條

參保人員到國(境)外定居或死亡的,省內最後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六條

在我省省內流動的參保人員,辦理轉移接續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屬於單位欠繳的,應由單位補繳,屬於個人欠繳的部分,由個人補繳。單位和個人不補繳的,經個人書面同意,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之後不再補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相關手續。

第七條

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按原勞動部轉移辦法辦理轉移接續手續的(跨省轉移的以基金轉移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準),不再重新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原參保地已開具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但尚未辦妥轉移手續,並符合《暫行辦法》或本辦法規定的轉移條件的,在2010年底前按《暫行辦法》或本辦法補辦轉移手續。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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