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十六點意見。

發布日期,全文,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石政函〔2016〕3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冀政發〔2015〕43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保險制度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鈎機制;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確保基金安全;實行省級統籌制度;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範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事業單位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每年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以下簡稱改革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l%。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三)對符合規定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有關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屬於國家和省規定統籌項目或超出統籌項目標準的,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發放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各地不得自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
七、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職業年金基金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意見另行制定。
八、統籌層次
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在全省範圍內統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繳費基數計算口徑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實行綜合櫃員制經辦模式;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
在明確各級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的基礎上,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責任分擔機制,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另行制定。
九、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十、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我省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在跨省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銜接
各地要做好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期間的參保單位、人員轉移接續工作,妥善處理個人繳費本息和基金結餘。要按照試點統籌範圍,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試點期間的基金進行清理核算,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工作人員,在試點期間形成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獨管理;對不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單位、人員,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按照政策規定做好養老保險銜接工作。
具體銜接辦法另行制定。
十二、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按規定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社會化管理服務
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各級政府要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參保單位按照隸屬關係在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管理。中央駐冀、省直駐外省(區、市)及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納入省本級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徵收、賬戶管理、關係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等工作。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各級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
十五、信息系統建設
按照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要求,根據全省統一經辦規程,建設省級集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實施業務、財務、檔案、年金管理的一體化建設,在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巨觀決策等方面,全面滿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要求,推進相關部門間的數據聯網和業務協同。通過網上業務辦理、移動通信套用等多元化服務手段,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推進社會保障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中的全面套用。加強信息基礎設施與運維機制建設,確保信息安全,保證系統平穩運行。
十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成立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地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制定工作推進方案,明確工作要求,切實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抓好具體落實。
(二)組織業務培訓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廣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回應民眾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明確工作進度。各級政府要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穩妥解決突出矛盾,抓緊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各項準備工作,2015年底前啟動。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從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本意見政策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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