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的,為該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性質:政府機關
  • 位置:河北省
  • 發布時間:冀政〔2009〕46號
職責調整,領導班子,機構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專設機構,主要職責,人員編制,辦事指南,

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職責。
(四)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規則的職責。
(五)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六)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七)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八)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九)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十)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十一)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積極促進社會就業。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領導班子

黨委書記:宋立民
廳長:王亮
趙新喜景慶雨張兵肖蘭成李 軍 趙志棟
苑鴻志劉全發楊德秉傅連軍王煥強
副廳長:趙愛平

機構職能

(一)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負責中專以上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擬訂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人才工作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省人事考試工作。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擬訂引進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冀(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託管理河北行政學院
(十三)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畫、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畫;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畫;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畫;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準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畫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係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準;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畫;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協定(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鑑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鑑定標準和非因工傷殘鑑定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161名(含省外國專家局10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6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處級領導職數1名、宣傳辦公室處級領導職數1名、離退休幹部處領導職數4名、省外國專家局領導職數3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6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黨務、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專設機構

河北省外國專家局為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主管全省引進國外智力的行政機構(正處級)。

主要職責

河北省外國專家局管理來冀工作的外國專家(包括經濟技術管理領域、教科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隨引進項目契約和重點建設工程來冀的外國專家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專家)和本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培訓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引進國外智力發展規劃,擬訂智力引進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協調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項;擬訂並完善外國專家來冀工作及本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的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承辦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及出國(境)培訓人員計畫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統計、分析聘用外國專家及派員出國(境)培訓情況。
(三)編報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分配方案,並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籌措國家撥款外的智力引進機動資金。
(四)指導、協調並組織實施全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規劃;承擔科教文衛等單位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可;承擔外國專家身份確認並辦理外國專家來冀工作許可等事宜;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
(五)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辦理使用國家和省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人員的申報事宜,負責其他出國(境)團組培訓項目的備案;負責對出國(境)人員的國外監督,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規行為。
(六)承擔有關智力引進的對外聯絡,開闢智力引進渠道;負責與外國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建立人才交流與合作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
(七)對聘請和推薦外國專家、承辦出國(境)培訓業務的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進行資格認可,並提供有關服務。
(八)監督、協調、指導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並提供政策服務,幫助處理智力引進中的重大事件。
(九)建立智力引進服務體系,指導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工作,培育引進國外智力人才市場;組織協調海峽兩岸和港澳地區的人才交流;建立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網路,完善省級國外人才資源庫。
(十)建立智力引進成果推廣體系,擬訂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省政府對有重要貢獻外國專家的“燕趙友誼獎”獎勵事宜;承擔引進國外智力宣傳工作,組織有關智力引進經驗交流。
(十一)協同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做好外國專家的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十二)承辦省政府引進國外智力協調領導小組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河北省外國專家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辦事指南

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項目名稱: 特殊工時制度審批
項目編號: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
管轄範圍: 省直屬企業、外省企業在我省的分支機構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它工作和休息方法。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5】9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下放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9】6號)
申報條件: 符合《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和《關於下放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勞社【2009】6號)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
申報材料: 企業申請檔案、《河北省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或相關崗位員工簽名等。
辦理程式: 企業持申報材料到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承辦部門: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
承 辦 人: 郜雲海
辦公地點: 1315室
聯繫電話:
地 址: 石家莊市維明北大街118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審查方式: 網上審批、書面審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
審 核 人: 劉建平
聯繫電話:
審批許可權: 主管副廳長
辦結時限: 材料齊全,15個工作日內辦結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公開範圍: 社會公開
公開形式: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公開、檔案公開、公開欄公開、新聞媒體公開
公開時間: 長期公開
服務承諾: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
申訴途徑: 對許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申請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招生簡章和廣告、聘任校長的審批、審查、核准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項目名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管轄範圍:省直社會組織舉辦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第十一條: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通知》(冀政辦[2008]16號)
申報條件:申辦社會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申報材料: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分為籌備設立和正式設立兩個步驟。但是,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1、申請籌設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和有關身份證明材料,擬設立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和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屬聯合辦學的,出具公正的聯合辦學協定;4、屬捐贈性質的財產須提交捐贈協定,載明捐贈人姓名、所贈財產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2、申請正式設立社會培訓機構,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籌設批准書;(2)籌設情況報告;(3)正式設立申請書。含《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4)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學校資產有效證明檔案;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檔案。3、達到設定標準,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的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籌設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設立中的(3)(4)項內容。
辦理程式:1、具備申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提交有關材料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籌設;2、審批機關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3、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提交有關材料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設立,審批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4、審批機關對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5、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到登記機關登記;6、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正式設立時應提交的材料。
承辦部門: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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