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2014年2月24日,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人社部發〔2014〕17號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1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 頒發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 文號:人社部發〔2014〕17號
  • 頒發時間:2014年2月24日
  • 時間施行:2014年7月1日起
  • 條目:共11條
檔案內容,暫行辦法,保險類型,辦理流程,有關說明,相關解讀,

檔案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社會保險法規定,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有利於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對於健全和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同配合,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解釋和培訓,全力做好經辦服務,抓好信息系統建設,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平穩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4年2月24日

暫行辦法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人社部新規征意見人社部新規征意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統一和規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程式, 根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跨制度銜接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負責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經辦。
第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如有分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在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前,向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或按規定延長繳費仍不足15年的,應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五條 辦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機構應首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並為其開具包含各參保地繳費年限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屬檔案1,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第六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
參保人員戶籍地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不同統籌地區的,可就近向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戶籍地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傳送給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發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聯繫函》(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聯繫函》)。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並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屬檔案4),傳送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
(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複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社會資助,下同)予以清退;
4.合併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七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以下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一)參保人員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提供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受理並審核《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社保機構發出《聯繫函》。對不符合制度銜接辦法規定條件的,應向參保人員作出說明。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地社保機構收到《聯繫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生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附屬檔案5),傳送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在收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手續:
1.核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錄入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關信息;
3.確定重複繳費時段及金額,按規定予以清退;
4.合併記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5.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
第八條 參保人員存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況的,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進行信息比對,確定重複繳費時段。重複時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年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複繳費的月數。
(二)確定重複繳費清退金額,生成並列印《城鄉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清退表》(附屬檔案6)。重複繳費清退金額計算方法:
年度重複繳費清退金額=(年度個人繳費本金+年度集體補助本金)/12×重複繳費月數;
清退總額=各年度重複繳費清退金額之和。
(三)將重複繳費清退金額退還參保人員,並將有關情況通知本人。
第九條 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負責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核定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金額,通知參保人員退還。參保人員退還後,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扣除政府補貼,下同)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不退還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從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中抵扣,抵扣後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餘額不足抵扣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向其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傳送《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屬檔案7),通知其協助抵扣。
參保人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完成抵扣後,應將協助抵扣款項全額劃轉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地社保機構指定銀行賬戶,同時傳送《重複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回執》(見附屬檔案7)。
第十條 負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社保機構辦理參保人員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後,應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予以保留和備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健全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係轉移信息系統,各地社保機構應積極套用該系統開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業務。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加快普及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制度銜接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宣傳提綱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要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反覆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業經國務院同意印發,於2014年7月1日起實施。《暫行辦法》的出台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問題的高度重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
(一)有利於健全和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解決了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跨地區流動轉移接續的問題。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迫切需要解決。《暫行辦法》填補了制度間銜接政策的空白,解決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制度銜接問題,對於提高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擴大養老保險覆蓋範圍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暫行辦法》是貫徹落實十八大報告提出“適應流動性”的具體措施,是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對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意義重大。
(二)有利於推動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我國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的任務。農業轉移人口是推進城鎮化的重要群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就業。《暫行辦法》規定,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滿15年,就可以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繳費不滿15年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享受相應的待遇。這樣處理,在政策導向上鼓勵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長繳費多繳費,從而享受較高的待遇;在制度安排上體現了對農民工的生活保障,有利於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流動,有利於推動我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
(三)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發展,各類人員在城鄉間的流動規模將不斷擴大。當前,我國農民工已超過了2.6億人,他們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階段,可能會在同時段或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就可以保障他們參保繳費權益完整性。《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個人繳費形成的個人賬戶資金(包括政府補助個人部分),在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權益,確保參保者個人利益的完整。對於少數因各種原因終止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且不滿15年的,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而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二、全面領會《暫行辦法》的基本原則和重點問題
《暫行辦法》充分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的不同特點和差異性,遵循了4個基本原則:一是保持制度大格局不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了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台。由於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籌資渠道、繳費水平、支付結構、待遇計發辦法上有很大不同,因而待遇水平也相應有所差別,實行職工與城鄉居民既有銜接、又有區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符合現階段我國國情,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應在保持這一基本制度格局基礎上,加強制度之間的銜接。二是順應發展大趨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201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著力提高城鎮化質量。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農民轉變為市民並在城鎮就業參保,農村人口從鄉村轉入城市是社會結構發展變化的大趨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要順應這一發展大趨勢。三是照顧大多數。社會群體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銜接政策應要考慮多數人的利益需求。《暫行辦法》應從維護大多數參保人員的權益出發,鼓勵參保人員通過參保繳費甚至延長繳費的形式享受到較高的養老保險待遇。四是構建政策大框架。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相互銜接要考慮未來的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政策應具有一定的彈性,首先搭建起一個大的政策框架,並為今後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留有空間。
按照上述原則,《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實現兩種制度銜接。隨著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在解決了跨地區流動就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之後,儘快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成為重點。《暫行辦法》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
(二)保障個人權益。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許延長繳費後再銜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 妥善處理重複參保與重複領取待遇。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對參保繳費的時間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仍然存在。《暫行辦法》從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出發,對重複參保及重複領取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總體要求是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和待遇,對於個人因重複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
(四) 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既涉及城鄉之間,也涉及不同地區之間,有的跨度大、時間長,為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往返不同地區辦理手續,《暫行辦法》強調最佳化服務,規定由參保人員提出制度銜接的申請,主要手續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參保人員的往返奔波。
三、準確把握《暫行辦法》的主要政策
(一)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之間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二)銜接時點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又不願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也可以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延長繳費後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三)銜接條件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15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為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並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暫行辦法》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四)待遇領取地確定
考慮到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參保人員可能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參保地與待遇領取地可能不是同一個統籌地區,甚至可能有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係的情形,《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之前,要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五)資金轉移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合併累計計算。
《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主要考慮:一是統籌基金是國家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安排,既是為了解決已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也是為了均衡單位的養老負擔,體現的是社會保險的互濟功能,與個人賬戶功能和權益歸屬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二是現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規定劃轉12%的統籌基金,主要是為了適當平衡轉出與轉入地區的基金支出負擔,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養老保險權益,因而在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不轉這部分資金,不影響其應有的養老金水平。三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繳費年限不足15年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僅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移統籌基金並計入其個人賬戶,會造成兩類制度在政策上的不平衡。四是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從趨勢上看,應引導、激勵農民工等群體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
(六)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主要考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間的繳費標準差異很大,如果採取一年折算一年的方法,會導致低繳費換取高額待遇的不合理情況;如果採取按繳費額度折算的辦法,會出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而按照對等原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將會出現繳費一年折算為十年甚至幾十年的情況,這也是不恰當的。
(七)重複參保處理
參保人員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月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時段繳費,將重複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金額退還本人。
(八)重複領取待遇處理
根據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參保人員應只有一個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要予以退還或抵扣。
(九)經辦流程。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制度銜接手續而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其他的審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式,主要由社保經辦機構之間溝通協調辦理,並確定了辦理時限。相關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信息,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
(十)信息查詢。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方便參保人員諮詢和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並便利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協調辦理相應手續。進一步完善部級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系統,支持電子化轉移業務模式,提升為民服務水平。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本人參保繳費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

保險類型

養老保險類型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保)
繳納比例:企業繳20%,職工繳8%
賬戶管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性職工60周歲,女性幹部55周歲,女性工人50周歲),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退休後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覆蓋範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參保人數2.8億人。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
實施時間:2009年試點,2020年前實現全覆蓋
參保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覆蓋範圍:截至2011年底,全國總計3.58億人參加新農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居保)
實施時間:2011年7月試點,2012年實現全覆蓋。
參保範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在戶籍地自願參保。
繳費方式:居民繳費、政府補貼●享受待遇:參保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養老金。已年滿60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覆蓋範圍:截至2011年底,27個省份試點,覆蓋面約為60%。
待遇支付: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235萬居民領取城居保養老金。

辦理流程

申請;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
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繫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制度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繫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各項手續。
辦結: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參保人員。
中國城鄉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人社部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截至12月16日,但通知未明確暫行辦法具體的出台日期。《辦法》提出,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新農保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將實現銜接轉換,繳費年限也將明確換算辦法。

有關說明

中國已經加快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全面建立。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其中參保繳費人員2.27億人)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制度內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問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式,目前正在平穩實施。2011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已在全國各地全面實施,已經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員3.28億人)。在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過程中,儘早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操作簡便、防範風險的原則,制訂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在職保、新農保、城居保這三種制度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制度的人員;而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
《暫行辦法》適用於尚處於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各制度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於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關於銜接時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有關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這一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後時點實施轉移銜接,而不是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係的反覆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而統一在最後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時點辦理銜接手續,有利於簡化程式,維護參保人員權益,也降低了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以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一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是因戶籍變遷而引起的,一般不存在城鄉之間多次變更的情況,因此可以採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這也有利於更好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為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併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於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資金轉移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
這主要是考慮:職保個人賬戶都是由個人繳費形成的(早期有少量的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個人賬戶的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一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資助),在資金性質上均屬於個人所有,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的屬性。規定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部分)予以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對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移的,沒有規定轉移職保統籌基金。這是因為:第一,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保制度的專門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職保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城居保制度中沒有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額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如果職保向新農保或城居保單向轉移統籌基金,會導致各項制度資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屬於個人所有。在職保制度內跨地區轉移規定要劃轉12%的統籌基金,是為了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職保基金的負擔,並不直接體現為參保人員的個人權益;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不轉移統籌基金,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年限計算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併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其參加新農保、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年;同時,按照對等原則,職保繳費一年將等於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鑒於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後,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於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於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三大養老保險實現銜接轉換三大養老保險實現銜接轉換
關於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繳費年限合併累加計算。這主要是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合併,繳費年限累加計算,能夠較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關於重複參保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複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複參保繳費的,清退新農保或城居保重複時段繳費,並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運行要求上看,不應允許同時參加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際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不同(就業人員參加職保屬於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城居保遵循的是自願原則)、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為按月繳費,新農保、城居保為按年繳費)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複參保繳費的現象是難以完全避免的。針對這一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於重複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係,並將重複參保時段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退還本人,儘可能減少相關人員由此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關於重複領取待遇的處置
《暫行辦法》規定,對於參保人員重複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係,終止並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係,對於重複領取的要予以退還或抵扣。這樣規定,主要是遵循養老保險關係唯一性的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保待遇,又防止重複領取待遇給其他參保人員權益帶來損害。
關於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對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辦理程式、經辦時限以及公開性做出規定,以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一些地區已經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一些接續辦法。為統一規範操作,保障在全國範圍流動的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要以本辦法為準調整相關政策。
本辦法作為暫行辦法,將根據實際運行情況,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完善。

相關解讀

經國務院同意,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兩大制度的銜接問題。
暫行辦法出台後,誰是最大的受益者,他們的生活將發生什麼樣的改變,這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樣的意義,其未來發展的方向又是什麼?
農民工、城鎮非從業居民最受益
暫行辦法出台的最大受益者是農民工群體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前者人數眾多,後者則相對較少。
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
我國職保與新農保等三險將可城鄉銜接轉換我國職保與新農保等三險將可城鄉銜接轉換
而截至2013年底,全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總人數達到4.98億,其中2399萬為城鎮非從業居民。
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才能享受待遇。以前沒有銜接辦法,不夠15年很可能錢就白繳了,所以很多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寧肯參加待遇較低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鎮化的加快發展,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已成為常態。
儘早解決參保人員在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之間銜接的問題,已成為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必然要求和社會各界的熱切期盼。
本次出台的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只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就可以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如果不滿15年,可以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累計計算權益。
中國三大養老保險有望實現城鄉銜接轉換中國三大養老保險有望實現城鄉銜接轉換
可進可退,三方共贏
有時出來打工,有時回鄉種地,職工保險退休待遇高,但有年限門檻,不如把錢揣在兜里踏實,所以他就上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來自湖南農村的羅百虎代表了很多農民工,“現在說是能轉換了,那就放心了,反正個人交的錢還是自己的。”
暫行辦法的出台,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並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
同時,暫行辦法還有一定的引導性: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反之則不合併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因為有年限折算,可以多拿錢,這實際上是在引導更多人加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農民進城後,保障就業是根本,同時還要維護他們的住房、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權利,不但吸引還在農村的農民進來,更要使他們進了城還能留得住。
“順向發展”是關鍵
暫行辦法的另一個亮點是按照優先保留待遇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原則,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複繳費和重複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
在兩種制度分割的情況下,重複參保是很難避免的,明確了對參保人員重複繳費和重複領取待遇情況的處理意見,體現了社保制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順向發展’是養老保險制度下一步改革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城鎮化的方向是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城鎮人口越來越多,社保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一定要順勢而為。
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達到81元。而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中國平均城市、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也就是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及低保一半。
對於50多歲進入城鎮的農民來說,他們很可能已經沒有能力繳納15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了,那憑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顯然是很難在城市裡生存的。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重點研究。
如果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不足部分,顯然是不公平的;而財政補貼歸根結底也是納稅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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