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是為做好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
  • 檔案類別:實施意見
  • 地點:福建省
  • 發布年份:2010
通知,內容,

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10〕136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制定的《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轉發給你們,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內容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二〇一〇年四月)
為做好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的,應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二、廈門市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其他地區(含駐閩中央屬行業單位)就業的和我省其他地區(含駐閩中央屬行業單位)參保人員流動到廈門市就業的,比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
三、參保人員在我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範圍內(不含廈門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地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依據轉出地社保機構開具的轉移材料,按規定為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做好個人賬戶銜接和管理工作。
四、省外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城鎮各類企業就業,需按《暫行辦法》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各級社保機構在收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的轉移信息並確認應轉資金到賬後,應根據原參保地社保機構提供的養老保險繳費信息,按照《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政策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五、各地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時,統一按參保人員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總額的12%予以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標準為: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不含1月1日),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以後的(含1月1日),按轉出時上年度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轉移時當年的個人賬戶記賬部分,轉出地只轉本金,不轉利息;其利息由轉入地負責計息。
六、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符合在我省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繳費工資指數應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我省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其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七、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社保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時其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重複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基數未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00%的,予以合併計算,超過300%以上的部分相應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且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保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他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八、參保人員流動轉移前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在流動轉移前繳清欠費,不補繳的,其欠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手續。
九、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賬戶儲存額;建立臨時繳費賬戶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中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臨時賬戶中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十、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原則上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