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異地養老

相關法規的規定,一個企業職工,不管他有無戶口,在一地工作並滿足累計繳納15年社會保險費的要求,他就應該可以在當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當然,現在不少城市對此都加上了一些附加條件。譬如必須持續交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才能領取,譬如將“累計繳費”偷換成“連續交費”,等等。這些做法並沒有法律依據。而《辦法》給了流動就業人員一個“十年期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鎮職工異地養老
  • 要求:累計繳納15年社會保險費
  • 出自:《辦法》
  • 國家:中國
概況,實際,

概況

人保部2月5日向社會公布並徵求意見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一項專門對“轉移接續”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的部門規章。從目前媒體上反映出來的公眾意見看,有的叫好,有的搖頭——前者能將其稱作“一次戶籍‘革命’”,後者則直指其“與社保法相矛盾”——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應該說,這項法規可能會給跨省流動就業的城市企業職工帶來一些利好訊息:首先,以往在討論與流動就業相關的問題時,被關注的總是農民工,而有城鎮戶口的流動就業者的社會保險權利,尤其是養老保險權利,很久以來都被擱置在一個被人遺忘的角落。其次,一部分在流出城市繳納過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到流入城市工作後,關於他們應不應該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在政策上是非常模糊的。就是他們想繳納,也不知道是應該在原工作地(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交還是在現工作地交。《辦法》的出台應該是以解決這些問題為目標的。
《辦法》實際上規定了跨省流動人員將來可以在哪裡領養老金。有人認為:“一個人在北京、上海這樣的中心城市工作,即便戶口不在那裡,只要參保滿10年就可以在當地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樣的理解只對了一半。《辦法》中對此還有一些明確的限制,譬如,男50歲、女40歲以上的就不行。另外,還有一些條件,《辦法》中沒有明說,但是很關鍵。譬如,在北京、上海這樣的中心城市工作並繳費的時間必須符合“最後的”要求。曾經在北京、上海工作過10年,但後來又到另外一個地方工作10年,那就不行了,只能在後來工作過10年的這個地方退休並按那裡的標準領取養老金了。一個跨省流動的企業職工,能夠在上海、北京持續工作到退休的能有幾個?

實際

從實際情況看,北京、上海的生活水平較高,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又會較低(轉移時損失了一部分),加上醫療保險還不知是否能夠配套,所以大多數的外來人口會選擇回家養老。拿著北京、上海相對較高的養老金(但是比有戶口的退休人員還是要少許多),到生活水平較低的家鄉養老,這恐怕是比較明智的選擇。但是,這樣一來,養老金要月月由北京、上海往養老居住地匯,這就是現在也有的“異地養老”模式,其中的苦處也是很明顯的。最起碼每個月退休人員要證明自己還活著,就很讓人有失尊嚴。
如果非想在北京、上海領取養老金(一般來說相對水平可能會高一些),恐怕就得充分利用《辦法》給出的政策空間:首先你要在自己最能發揮潛能的時間進入北京、上海(好找工作),而且一定要在那裡工作並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0年。如果其間你遭遇失業,就一定要設法補足。然後,一直到退休。如果你到其他地方打工,時間不能超過10年。哪怕是那份工作再適合你,工資和福利待遇再好,你到時候也只好放棄。
如果政策大環境不變,你又能堅持不懈地做到以上幾點,祝賀你,可以成功地在北京、上海領取養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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