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是於2002年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通過的一個關於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河北省
  • 實施時間:2002年2月1日
修改決定,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

修改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省政府對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6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0件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10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將《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動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八條修改為:“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行政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二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辦法全文

(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權利,增強公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河北省體育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 。
第三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省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領導,把全民健身活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省級民眾性綜合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由體育行政部門組織 ,各行業體育協會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具體承辦,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解決。
在省級運動會或者省級單項比賽中獲得集體前四名的主力隊員、 單項前六名的運動員,在升入高一級院校時給予照顧。
第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必須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的,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給予優惠。
第八條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周為體育健身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周日為體育健身日。
在健身周和健身日期間,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體育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各級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 、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並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第十條
各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 開展好全民健身活動,為國家培養和輸送體育後備人才。
鼓勵各行業、社會組織及個人組建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主的民眾性體育俱樂部。
第十一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樣、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定體育健身計畫,提供必要條件,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單位應當在每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工間操、工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開展社區體育活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積極組織體育健身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居(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開展廣播操活動,組織課外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時間不少於國家規定的時間。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特點,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體育健身設施,捐助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倡導民眾每天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每人學會兩種以上體育健身方法。
第十六條
利用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在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興建免費體育健身場所,供民眾進行健身活動。
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用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比例不應低於60%。
第十七條
免費體育健身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育健身器材質量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標準;
(二)受贈單位建立維護管理制度,保持健身設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公民對免費體育健身場所有保護的義務。在進行體育健身活動時,應當遵守健身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周圍的花草樹木,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依據國民體質測定標準,合理布局、逐步設立全省國民體質監測網點,構建我省國民體質監測網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體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體質測定結果。
公民應當積極參加體質測定,及時了解自身體質狀況;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國民體質測定。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指導中心或者體育指導站 ,並配備專兼職人員,指導民眾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民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的培訓辦法、等級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場館、社會體育指導站,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有償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
經營性體育健身服務單位必須聘用有資格證書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從事有償服務。
無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有償的體育健身指導服務,持有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得超越資格證書確定的範圍進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從事有償全民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性全民健身服務單位聘用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有償服務的,責令改正,並根據無資格證書人員的人數,對單位按每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三)對超越資格證書確定的項目範圍從事有償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進行體育健身指導服務時,造成嚴重事故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受贈單位不能保證健身設施正常使用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公民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辦法

(2001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1號公布 根據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增強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 省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省全民健身活動。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領導,把全民健身活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資金保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行政部門、各業務主管部門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省級民眾性綜合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次,由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各行業體育協會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具體承辦,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解決。
在省級運動會或者省級單項比賽中獲得集體前四名的主力隊員、單項前六名的運動員,在升入高一級院校時給予照顧。
第七條 公共體育設施必須向社會開放。實行有償使用的,對學生、殘疾人、老年人給予優惠。
第八條 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體育科學研究,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
各級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體育健身項目和方法,並刊登、播放公益性體育健身內容。
第十條 各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在體育行政部門指導下,開展好全民健身活動,為國家培養和輸送體育後備人才。
鼓勵各行業、社會組織及個人組建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主的民眾性體育俱樂部。
第十一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樣、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定體育健身計畫,提供必要條件,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單位應當在每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工間操、工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開展社區體育活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積極組織體育健身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居(村)民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開展廣播操活動,組織課外活動,保證學生每天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時間不少於國家規定的時間。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特點,開展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體育健身設施,捐助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倡導民眾每天參加體育健身活動,每人學會兩種以上體育健身方法。
第十六條 利用中國體育彩票公益金在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興建免費體育健身場所,供民眾進行健身活動。
按照國家有關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體育行政部門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全民健身事業。
第十七條 免費體育健身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育健身器材質量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標準;
(二)受贈單位建立維護管理制度,保持健身設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公民對免費體育健身場所有保護的義務。在進行體育健身活動時,應當遵守健身場所的管理制度,愛護周圍的花草樹木,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十九條 體育行政部門依據國民體質測定標準,合理布局、逐步設立全省國民體質監測網點,構建我省國民體質監測網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體質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體質測定結果。
公民應當積極參加體質測定,及時了解自身體質狀況;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體質測定,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國民體質測定。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體育指導中心或者體育指導站,並配備專兼職人員,指導民眾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民眾性體育活動中從事運動技能傳授、科學健身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
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的培訓辦法、等級評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場館、社會體育指導站,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有償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必須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
經營性體育健身服務單位必須聘用有資格證書的體育健身指導人員從事有償服務。
無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有償的體育健身指導服務,持有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員不得超越資格證書確定的範圍進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未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證書從事有償全民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性全民健身服務單位聘用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有償服務的,責令改正,並根據無資格證書人員的人數,對單位按每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三)對超越資格證書確定的項目範圍從事有償體育健身指導服務的人員,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進行體育健身指導服務時,造成嚴重事故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受贈單位不能保證健身設施正常使用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 公民違反第十八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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