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發布實施於江蘇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 地區:江蘇省
  • 實質:管理辦法
  • 編號:蘇科計(2005)393號]
總 則,資金來源,管理機構,申請條件,申報材料,立項管理,項目管理,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精神,根據《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設立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以下簡稱省創新資金),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省創新資金是政府引導性資金,旨在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營造有利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人員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 省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創新資金重點支持國家和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的項目。對高新技術新興產業培育發展具有明顯帶動和示範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的項目可予以支持。
第五條 省創新資金資助經費主要用於項目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

資金來源

第六條 省創新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撥款年度預算安排,並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科技廳是省創新資金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審議和發布省創新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及工作指南、年度計畫安排、立項審批、契約簽訂、項目監理和驗收統計等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制訂和完善省創新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八條 省財政廳是省創新資金的監管部門,負責按年度編制省創新資金經費預算,參與審議省創新資金年度支出重點和工作指南,對資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省創新資金資助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在國家和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註冊並經營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年銷售收入原則上在3000萬元以內,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並具備應有的項目組織實施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4、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制度,資產負債率合理;
5、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條 申請省創新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屬於我省優先發展的重點技術領域;
2、技術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3、重點支持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且項目智慧財產權明晰、無糾紛;
4、項目產品有明確的市場需求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項目處於研究開發、中試階段或項目產品有小批量試銷;
6、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生物、醫藥類項目可放寬至3年)。
第十一條 省創新資金項目資助經費一般不超過3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申請省創新資金支持的項目,地方必須先期立項支持,單項資助經費不低於申請省撥資金的1/3。優先支持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資助並推薦申報的項目,以及創業投資機構支持的項目。

申報材料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原則上在每年二月底前發布年度省創新資金項目的申報通知。符合省創新資金資助條件的項目,由企業按申報通知要求提供相應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須經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機構審核匯總後,上報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
第十四條 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項目應填寫《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推薦表》,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給予先期立項支持等進行說明,並附計畫立項批准檔案,加蓋公章後推薦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省創新資金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1、《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報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上年度企業會計報表;
4、能說明項目情況的佐證材料(如國家、省科技計畫批准檔案、技術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
5、能說明項目智慧財產權歸屬或授權使用的證明檔案(如專利證書、技術轉讓契約、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6、與申報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國家專賣、專控及特殊行業的產品,需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批准文書複印件)。
第十六條 申報省創新資金的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內申報其它省級專項資金的支持。
第十七條 省創新資金項目申報單位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項目申請,並將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

立項管理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依據省創新資金項目申報的條件與要求,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省創新資金申報項目組織專家進行立項評審。省創新資金立項評審工作規範及標準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制訂。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立項評審意見,提出省創新資金建議資助項目,並會同省財政廳聯合下達立項計畫。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立項的省創新資金項目,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簽訂《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契約》(一式七份),並將契約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依據契約下達項目資金預算。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委託省轄市科技局和財政局負責轄區內省創新資金項目的日常跟蹤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省創新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按契約規定完成目標任務後,向省轄市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同時提供項目驗收材料,具體按《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蘇科計(2005)377號]執行。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負責審查全部驗收材料,簽署初審意見後,將項目驗收申請及驗收材料報送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審核。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或委託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組織項目驗收。
省創新資金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應在項目契約到期後一年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省創新資金項目契約確定的目標、進度等進行調整或項目終止,須按項目原申報程式報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批准後,方可執行,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執行。經批准撤銷或終止的項目,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進行項目經費財務清算,企業須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歸還。
第二十六條 各省轄市科技局、財政局應定期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本地省創新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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