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辦發[2001]46號
【發布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01〕46號2001年4月1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省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規範市場行為,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就加強全省智慧財產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
(一)智慧財產權制度是鼓勵發明、激勵創新、規範競爭、調整利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國家法制建設和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正常市場秩序和運行機制的重要保障。全省上下要進一步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充分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擴大我省智慧財產權總是,提高原創性智慧財產權質量,扶持和保障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不斷增強我省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二)建立健全,切實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專利、工商、著作權等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能,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科技、經濟等部門和各行業都要把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作為推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認真研究部署,強化組織實施,協調一致地促進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持續穩步發展。
(三)各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要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和有關制度。要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技術創新的全過程,鼓勵、支持有關單位和科技人員檢索專利、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計算機軟體、登記著作權以及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等,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不斷增強我省智慧財產權總量特別是具有原創性自主智慧財產權擁有量,擴大技術創新的科技儲備。
二、採取切實措施,加大智慧財產權工作力度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普及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列入普法計畫,廣泛深入地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和法制觀念,形成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良好風尚。
(五)在科技經濟管理工作中進一步突出智慧財產權工作。要把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作為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技術開發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認定與評價的重要條件,作為科技人員績效考核、科技獎勵評審、職能晉升的重要依據。對具有發明專利授權的成果可優先認定為省級新產品和推薦國家級新產品;擁有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可優先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工程(技術)中心,並優先獲得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支持。省級工程(技術)中心在連續兩年內沒有專利申請的,取消其工程(技術)中心資格。
(六)努力增加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投入。自2001年起,省、市、縣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扶持本省技術含量高、確有市場前景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專利技術產業化。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也要安排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用於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申請、維持和實施。
(七)定期舉辦專利技術交流和成果展示,組織開展優秀專利評選活動,並對優秀專利給予適當獎勵。
三、強化執法工作,堅決查處和制裁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八)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執法體系,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嚴厲查處和打擊各種智慧財產權冒充行為,及時有效地處理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
(九)繼續實行人民法院與專利管理機關協調運作的專利保護機制,強化專利執法手段,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加強進出口貿易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海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和配合,依法嚴格實施智慧財產權的邊境保護措施,制止侵權產品的進出口。
(十一)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要進一步增強商標和軟體的保護意識。積極實施商標戰略,爭創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鼓勵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自行開發、生產計算機軟體產品,並實行軟體產品登記制度,依法保護已登記的軟體產品,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授權許可的軟體產品。
四、加強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十二)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研究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發展動向,及時制定和調整全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戰略,引導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有效運用智慧財產權武器,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十三)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按照世貿規則妥善處理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方面的智慧財產權關係,公平合理地解決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對國外投資者、合作者的智慧財產權提供有效保護。
(十四)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在對外合作研究開發、合辦研究機構、進行人才與信息交流、科技考察、學術會議、科技展覽、技術貿易等各類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中要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把智慧財產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維護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權益。
五、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體系
(十五)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隊伍建設。各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職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辦事程式。努力提高智慧財產權工作人員的思想業務素質,加快審批速度,提高工作效率。
(十六)加強高層次智慧財產權骨幹隊伍建設。將智慧財產權法律納入科技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幹部培訓課程。有條件的高校應開設智慧財產權課程或專業。著力培訓一批有律師資格的專利、商標代理人,加快培養智慧財產權執法和智慧財產權評估、許可貿易方面的專門人才,培養一大批智慧財產權工作者。
(十七)加強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建設。鼓勵建立和發展股份制、合夥制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代理、評估、諮詢、許可和轉讓等中介服務機構,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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