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在2005.12.16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12.16
  • 實施時間:2006.02.01
經2005年12月7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屆第4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規範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公告活動,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向社會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務信息,適用本規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垂直經濟管理部門的公告活動,可以依照本規定執行。
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內部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政府公告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包括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以反覆適用的檔案;
(三)"政務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社會發布的有關政府管理活動的信息。
第四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務信息應當採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規章、規範性檔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悉。
第五條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市政府公報》);
(二)《汕頭日報》和《市政府公眾網》;
(三)汕頭電視台、汕頭有線電視台、汕頭廣播電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網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
(五)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適當方式。
第六條 下列檔案以《市政府公報》為法定載體,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發布:
(一)市政府規章;
(二)以市政府名義或者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
上述檔案未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發布後,《市政府公眾網》應當全文刊登。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檔案中規定具體生效日期。規章的生效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之後;規範性檔案的生效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後。但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規範性檔案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機關在發布公文、行政複議和訴訟中引用上述檔案時,應當引用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標準文本,並說明該檔案在《市政府公報》的具體位置。
第十條 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發布規章、規範性檔案時,發布機關可以印製適量格式檔案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
第十一條 除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檔案之外,《市政府公報》還可以刊登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規,市政府工作報告,汕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市財政預(決)算報告和決議;
(二)重要政務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市政府秘書長認為可以刊登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二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經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未經審查的,不予發布。
第十三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報送市法制部門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說明;與其他工作部門職能相關聯的,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工作部門協商情況的說明;
(四)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修改、廢止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其他有關材料。
市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審查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送提請審查的工作部門。
對內容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問題、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經市法制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並將延長審查期限及其理由書面告知提請審查的工作部門。
市法制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審查意見送提請審查的工作部門的,視為同意提請審查的工作部門所報送的規範性檔案。
第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提請市政府辦公室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規範性檔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發布的公函;
(二)規範性檔案的正式文本;
(三)市法制部門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市政府公眾網》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門網站刊登規章、規範性檔案時,由制定機關提供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市政府辦公室設立《市政府公報》編輯部,負責《市政府公報》刊發檔案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審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頭日報》編輯部負責《市政府公報》的終審工作,包括排版、校對、印製等工作;汕頭經濟特區報社負責《市政府公報》的發行工作。
第十七條 《市政府公報》在《汕頭日報》設立專版,不定期發行,每月彙編成專輯,並可以分專業、年度和其他類型出版專輯。
第十八條 《市政府公報》每月專輯發行實行免費傳送和按成本價格出售的方式。免費傳送的範圍為: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市政協及其工作機構、市紀委、汕頭警備區、市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中央、省駐汕單位、駐汕部隊;
(三)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汕的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公共圖書館、檔案館;
(五)市政府辦公室決定傳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其他單位以及個人需要《市政府公報》的,可以從《市政府公報》編輯部或其指定的發行點以成本價格購買。具體成本價格標準由市物價局依法核定。
第十九條 《市政府公報》發布或刊登的檔案可以複印,第六條規定的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複印件與標準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對未經市法制部門審查同意以及未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市法制部門可以提請市政府作出責令改正的建議,逾期不改正的,市法制部門可以向社會公示該檔案無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公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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