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業經2013年9月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 地點:汕頭市
  • 性質:標準規定
  • 時間:2013年9月9日
基本信息,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廣東省
【發布文號】汕頭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50號
【發布日期】2014-01-23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業經2013年9月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月23日
為規範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確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細化、量化如下: 一、編制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具體為: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各類總體規劃;
(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
(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供熱、燃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設施專項規劃;
(四)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較大區域及位於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等重要地帶的區域規劃。
三、制定落實上級政府巨觀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
四、編制政府立法規劃、計畫,規章和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修改或者廢止。
五、財政預決算編制、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等的決策,具體為:
(一)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額三百萬元以上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
(三)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或者市政府融資投入三千萬元以上,且占項目總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級以上重點項目。
六、涉及資產價值(原價)五百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
七、下列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或者企業改制、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債權致使我市國有資本對該企業不再擁有股份或者喪失控股地位的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事項:
(一)總資產一億元以上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二)總股本一億元以上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三)關係國計民生以及政府資源壟斷性企業、公共福利性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主要包括自來水總公司、汕頭港務集團公司、市公交總公司、市汽運總公司、市輪渡公司等企業。
八、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許可權範圍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定價辦法或者具體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
(一)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機動車輛路橋通行費;
(三)自來水價格(在國家、省規定的範圍內);
(四)城市公共汽車、計程車票價;
(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六)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收費;
(七)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收費;
(八)清潔衛生費及生活垃圾處理費;
(九)管道燃氣銷售價格。
九、韓江流域、練江流域等重點區域污染綜合整治。
十、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涉及被徵收人戶數二百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徵收決定。
十一、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一)制定全市性機構改革方案;
(二)制定區域性行政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以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措施。
十二、全市城鄉基層管理體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變革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決策。
十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
十四、市政府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行政決策。
十五、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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