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管理標準

水資源管理標準是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以及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資源管理標準
  • 基礎:《水資源管理條例》
  • 作用:水資源合理利用
  • 屬性:水資源術語
定義,釋義,

定義

水資源管理標準,《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本條是對中國水資源管理體制的規定。

釋義

一、水資源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水資源的組織體系和許可權劃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以及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組織保障。改革和完善水資源管理體制,進一步強化水資源的統一管理,是這次《水法》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
二、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是人類賴以生存與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替代的基礎性資源,也是生態環境的基本要素。水資源與土地、森林、礦產等資源不同,它是一種動態的、可再生的資源。流域是一個以降水為淵源、水流為基礎、河流為主線、分水嶺為邊界的特殊區域概念。水資源按照流域這種水文地質單元構成一個統一體,地表水與地下水相互轉換,上下游、乾支流、左右岸、水量水質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影響。這就要求對水資源只有按照流域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才能妥善處理上下游、左右岸等地區間、部門間的水事關係。水落石出資源的另一特徵是它的多功能性,水資源可以用來灌溉、航運、發電、供水、水產養殖等,並具有利害雙重性。因此,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各項活動需要在流域內實行統一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才能興利除害,發揮水資源的最大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目前,以流域為單元進行水資源的管理已經成為世界潮流。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通過的《二十一世界議程》指出:水資源的綜合管理包括地表水與地下水、水質與水量兩個方面,應當在流域一級進行,並根據需要加強或者發展適當的體制。我國重要江河均是跨省區的流域,這一自然特點使得協調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的關係顯得更為重要。
三、1988年制定頒布的原《水法》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為推進我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於對水資源的權屬管理部門與開發利用部門相互間的關係和職責劃分不清,沒有明確流域管理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導致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和職能錯位的現象並存,“多龍治水”的問題依然存在。主要表現:一是流域按行政區域分割管理;二是地表水、地下水分割管理;三是水量與水質分割管理。這種管理體制在實踐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有:一是不利於江河防洪的統一規劃、統一調度和統一指揮。例如有的地方在汛期上下游、左右岸各自為政,只顧自保,不顧整體,影響全局的防汛抗洪工作。二是不利於水資源統一調度,統籌解決缺水的問題。例如一些地區在枯水期爭相搶水,還有一些上游地區大量引水,造成下游地區江河斷流、無水可用,給下游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損害。三是不利於地表水、地下水統一調蓄,加劇了地下水的過量開發。據統計,全國地下水多年平均超采量67億立方米,已經形成164個地下水超採區。四是不利於城鄉統籌解決城市缺水的問題。五是不利於統籌解決水污染的問題。目前我國跨區域的水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局部治理,特別是下游地區治理無法真正改善江河水質和水環境,只有上下游統一治理、統一水量調度才能取得成效。六是不利於水資源經濟、社會和環境等綜合效益的發揮。新《水法》根據水資源的自身特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鑑一些國家水資源管理的通行做法和經驗,按照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管理相分離的原則,確立了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體制。
四、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水資源統一管理的核心是水資源的權屬管理。新《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為了實現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國水資源的戰略規劃,對水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一配置、統一調度、統一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等。為了實現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主要江河、湖泊設立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我國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在主要江河設定了具有現代意義的流域管理機構,例如1935年設立的揚子江水利委員會、1933年設立的黃河水利委員會和1929年設立的導淮委員會等。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為了加強對大江大河的規劃、治理和管理,在長江、黃河、淮河等流域成立了流域管理機構,其間機構幾經變更。到目前中國在長江黃河淮河、珠江、海河、遼河這六大江河和太湖流域都成立了作為水利部派出機構的流域管理機構,行使《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水利部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新《水法》對流域管理機構在水資源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包括:(1)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和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的監測。(2)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的編制。(3)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的審查。(4)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以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5)管轄許可權範圍內的排污口設定審查。(6)管轄許可權範圍內的水工程保護。(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的制訂以及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的制定。(8)管轄許可權範圍內的取水許可證頒發和水資源費收取。(9)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等。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中國地域廣闊,各地水資源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實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還必須緊密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充分發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新《水法》規定的流域管理機構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水資源監督管理上的一些具體職責還將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規或者政府規章進一步界定。按照《水法》的有關規定,借鑑國外流域管理的功能經驗,從總體上說,流域管理機構在依法管理水資源的工作中應當突出巨觀綜合性和民主協調性,著重於一些地方行政區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門難以單獨處理的問題,而一個行政區域內的經常性的水資源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應由有關地方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地方在維護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水法基本制度統一的前提下,也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水法規和有關政府規章,制定有利於本地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政府和有關規劃、計畫,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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